地质钻孔合同既属于工程合同也属于服务合同。首先,地质钻孔是一种工程活动,它涉及钻探、采样、测试等具体工作。因此,从工程的角度来看,地质钻孔合同是明确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和价款等细节的书面协议。这种合同通常会涵盖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等。另一方面,地质钻孔合同也包含服务元素。钻探公司通常会提供包括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现场监督等在内的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在合同中通常被明确为工作范围和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地质钻孔合同既包含工程元素也包含服务元素,具体取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服务合同不是是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区别就看合同的内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 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⑴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⑵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⑶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⑴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⑵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⑶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如下: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勘察须知:
1、工程勘察收费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
2、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3、地层变化不大的时候,可以大幅削减勘探孔的数量,比如桩位的勘探孔可以跳着打等,这样的话,进尺大约是在500~1000m,按照市场上的价格,土层勘探一般是120元/米,总价就是6~12万元。前期的地质勘察费用,以及勘探中的青苗赔偿什么的忽略不计。
服务合同类型有:现代服务,建设服务类, 设计服务类, 工程服务类 和 会议服务。
其中现代服务类又有很多细分领域:如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交通运输,金融服务,保险服务,旅游服务,文化服务等,特别多。
合同的拟制离不开实务操作,只有在你多接触相关事物的法律事务后你才能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用以避免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所以我坚持强调合同拟制和类似非诉业务需要在诉讼业务中去磨练,并不建议相关从业者一开始就一头钻进非诉业务
装修合同也属于装修公司对业主的一种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而施工合同则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1.
概念不同 。货物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服务合同主要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内容进行规范的,包含的内容一般应考虑所属行业的规范,但现在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条例。
2.
特征不同 。货物合同的特征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货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可将服务合同分为若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