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 4.OMPa 。 3.3 水质 3.3.1 井下消防、洒水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各用水项的不同要求。
《矿井地质规程)》第四十三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矿井地质条件和地壳运动息息相关,地质条件根据岩石结构和稳定性密不可分,直接影响矿井开采安全,围岩稳定性从极稳固到极不稳固,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地质条件分类很有意义。
有多种。首先,通过地震记录解释来判断未来地震的可能性和发生时间,从而预测地质灾害,这种方法叫做地震学法。其次,通过改变地下水位、引导和控制水流方向来达到达到预防地质灾害的目的,这种方法叫做水文地质法。还有通过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遥感影像技术、物探技术、化探技术等,来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预测,这种方法叫做科技法。超前地质预报能够使人们提前做出应对,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矿井水文地质等级的划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矿井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种常见的划分方法:
1. Ⅰ类:指地下水位高于矿井底板的地区或矿井。其水位高度与地面相比高出5m以上,且距离矿井采掘工作面100m以外。
2. Ⅱ类:指地下水位高于矿井底板的地区或矿井。其水位高度与地面相比高出3~5m,或距离矿井采掘工作面50~100m之间。
3. Ⅲ类:指地下水位高于矿井底板的地区或矿井。其水位高度与地面相比高出1~3m,或距离矿井采掘工作面30~50m之间。
4. Ⅳ类:指地下水位高于矿井底板的地区或矿井。其水位高度与地面相比高出0.5~1m,或距离矿井采掘工作面15~30m之间。
5. Ⅴ类:指地下水位高于矿井底板的地区或矿井。其水位高度与地面相比高出0~0.5m,或距离矿井采掘工作面15m以内。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不同等级的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上会存在差异,并对矿山生产和安全管理带来不同的影响。因此,在进行矿山开发和管理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评价和管理。
在地底下开采的矿山。
有时把矿山地下开拓中的斜井、竖井、平硐等也称为矿井。矿井开拓对金属矿山或采煤矿井的生产建设的全局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关系矿井的基建工程量,初期投资和建井速度,更重要的是将长期决定矿井的生产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矿井开拓即从地面向地下开掘一系列井巷,通至采区。矿井开拓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划分井田,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确定矿井的生产能力,按标高划分开采水平,选择适当的通风方式,进行采区部署以及决定采区开采的顺序等。矿井开拓通常以井筒的形式分为平硐开拓、斜井开拓和立井开拓。采用合理的采矿方法是搞好矿井生产的关键。煤层在形成时,一般都是水平或者近水平的,在一定范围内是连续完整的。但是,在后来的长期的地质历史中,地壳发生了各种运动,是煤层的空间形态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单斜构造、褶皱构造和断裂构造等地质构造。我们采煤就要注意煤层的走向倾向和倾角。矿井的开拓可以分成立井开拓,斜井开拓,平硐开拓和综合开拓,主井和运输巷等都需要永久的支护,可以采用砌碹支护,架拱支护,架蓬支护,锚杆支护,锚喷支护,锚网喷支护,锚索支护,金属拱形支架支护,料石支护,钢筋混凝土支护,当然还有各类支护之间的联合支护。采掘工作面就需要临时支护了,主要有打点柱,液压支柱支护,木支柱支护等方式。采煤一般都采用后退式采煤,边采边加强支护。采空区一般使用填充或者等它自己垮。用判别分析方法对矿井地质构造类型进行预测的原理、方法和步骤。以已采区两个不同构造复杂程度的区域为背景,充分利用钻孔资料提供的信息,以不同抗压强度的岩层厚度、岩性组合等为依据,将主采煤层上下70m范围内的岩层以10m为间隔划分层段,确定地质变量,建立判别函数,定量地给出了小断层存在的部位及其可靠程度,并得到了生产实践的验证。该方法突破了现有的仅用岩层底板标高研究断层的局限姓,得出了矿井构造复杂程度与岩性、岩层组合关系有关的结论,为预测矿井地质小构造开辟了新的途径。矿井水文地质就是探明地下水情况,防治透水事故!
1、基础地质调查,以收集已有资料为主,补充必要的野外调查;
2、地貌与第四纪地质调查;
3、水文地质(包括地表水)、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包括地质灾害)调查;
4、土地资源调查;
5、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调查;
6、人类经济—工程活动调查;
7、其它有关的调查工作,包括放射性生态调查、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引起的环境效应等。
规范是按米计算收费,超前地质预报分两部分:1.中远距离预报,使用地震法超前预报例如TST;2. 短距离预报,使用雷达。
TST预报一次可收1-2万元,雷达预报一次3千到4千元。我国南方和北方因为地质复杂程度不同,收费有较大差异。仅供参考。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