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通三防: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火。
2“一通”指矿井通风;“三防”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矿井火灾。
3“一通三防”指的是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火灭火的技术管理工作的简称。
4一通:煤矿有完善的矿井通风系统;三防:防煤尘、防火、防瓦斯爆炸。
地面检查防排水系统,包括排水沟、防护栏等,还有地面变电所的防雷电、接地等。井下就是掘进头面的超前探水,有物探、钻探、化探等方式。雨季前要求井下主要排水仓清理一次煤泥,排水沟畅通,水泵能力满足需要,并且有备用水泵。
1、增加温度:提高温度能够有效地抑制水霉病菌的生长和传播。
2、通风:保证室内通风,使空气中的湿度降低,以杜绝水霉病菌的繁殖。
3、控制湿度:采用吸湿剂和放湿剂,适当控制室内的湿度,防止水霉病的发生。
4、防治药剂:使用抗菌剂和消毒剂,有效抑制水霉病菌的活性,防止病菌的扩散。
5、保养衣物:定期清洗衣物,将衣物熨烫,以确保衣物保持干燥,减少水霉病菌的侵入。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保障防治水投入,加强水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完善防治水保障体系。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下井人员自救互救的避灾路线。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水害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程度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基础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防治水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防治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件。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排水、自然涌水、外因出水进行长期观测,对水文地质类型进行鉴定,建立水文地质观测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查明矿井及周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老窑水等情况,评估开采受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每年至少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煤矿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进行防水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的水位、水温、水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可不需设置防治水副总。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防治水专门机构, 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我国是典型的季风气候,南、北方会在不同的时间段度过雨季,在上半年,湖南、广东等地区由于连连下雨,而且暴雨天气常见,因此带来了许多的不便。“梅雨”是雨季中的一部分,每年的6、7月份时,长江中下游地区就会持续出现天阴有雨的天气,由于这时正是江南梅子的成熟期,因此叫“梅雨”,又因为下雨天使得各处潮湿,易发霉等,所以也被大家称为“霉雨”。
但你可能不清楚,地球上曾下过一场最长时间的雨,持续了100万年之久。首先发生在地球上的“最长下雨天”的现象是怎么被发现?这就得益于地质学,人类对于岩石、矿物性质的认识能够追溯至远古时期,但地质学成熟的较晚,于19世纪形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密封操作:煤矿井下常用密闭式作业,即对矿区进行封闭操作,控制水的进入和流动。这种技术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2. 排水系统:为了降低地下水位,阻止水灾事故的发生,煤矿通常采用排水系统,通过建立排水斜井、排水井、排水沟等设施,使积水有固定的排放渠道。
3. 加固支护:地下水灾发生后,常常会引起煤矿瓦斯爆炸等事故。因此,需要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相应的加固,加强支护设施等,以确保井下的瓦斯爆炸等事故不会影响井下人员的安全。
4. 监测系统:在煤矿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可以及时感知到井下的地下水位、水量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5. 培训作业人员:需要对煤矿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防淋水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在突发事件下的应对能力,降低事故的发生风险。
总之,煤矿防淋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核心在于对煤矿井下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杜绝地下水灾和瓦斯爆炸等安全隐患。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矿井防治水的目的是:防止矿井水害事故发生,减少矿井正常涌水,降低煤炭生产成本,在保证矿井建设和生产的安全前提下使国家的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回收。为达到上述目的,根据产生矿井水害的原因,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煤矿防治水工作,是建立在弄清水文地质情况的基础上。若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防治水工作就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达不到预期效果。煤矿在建设之前,虽分阶段(普查、详查、精查)进行了勘探,提出了地质报告,但由于受地质条件复杂性和勘探技术条件的限制,所获水文地质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还有,遗留问题较多,给煤矿建设发展带来不良后果,造成淹井、停建等被动局面。为了消灭水灾事故的发生,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加强水文地质工作,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就显得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