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解释,论理解释的一种,又称历史解释。指考察某一法律规范制定的历史背景并联系过去的同案规范,通过比较研究,从发展演变的角度探求立法意图,阐明该规范的具体含义。
立法沿革,就是指一部法律产生的背景,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就是根据既往的历史来设立法律。
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简称:中经咨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经国家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国家统计局于1992年(壬申年)【国统字(1992)424号】文件批复成立,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委备案,归口国家统计局管理的事业非法人单位。后因国家体制改革需要,于1999年5月14日国统函(1999)88号文件与国家统计局脱离隶属关系,根据国研字(1999)002号文件决定中心划归国际专家决策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现为独立的科研事业单位。
北京大学的前身是“京师大学堂”,最初校址在北京市景山东街(原马神庙)和沙滩(故宫东北)红楼(现北京五四大街29号)等处。1900年,义和团运动爆发,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清廷下令停办京师大学堂。1902年12月,京师大学堂得以恢复,吴汝纶和辜鸿铭任正副总教习,严复和林纾分任大学堂译书局总办和副总办;1910年,京师大学堂开办分科大学,开办经科、文科、法政科、商科、工科、农科等七科,中国近代第一所综合性大学终于初具规模;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翌年改名为北京大学。1912年5月3日,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校,并冠以“国立”之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冠名“国立”的大学,严复出任更名后的首任校长;1916年12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遵循“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蔡元培对北京大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蔡元培担任北大校长的这十年,被视为北京大学校史上的一段辉煌期,奠定了北大的传统和精神;
(一)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三)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03年司法考试有这道题。
1、沿革(yán gé),汉语词汇。
2、释义:沿袭和变革。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历程;革除。
3、语出南朝陈徐陵《在北齐与杨仆射书》:“至于礼乐沿革,刑政宽猛,则讴歌已远,万舞成风。”唐 玄奘 《大唐西域记·僧伽罗国》:“﹝ 僧伽罗 ﹞恭揖群官,遂即王位。於是沿革前弊,表式贤良。”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宪法是立法之母。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任何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任何法律的法律条文不能和宪法相矛盾和相抵触,否则,必须对其条文进行修改。所以,宪法是法律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