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点说,就是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拿,拿了不还,就涉嫌构成犯罪了,但是侵占罪,是自诉罪,需要失主去,提起刑事自诉解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轻易介入。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相应的立案数额也不同,少的五千起,高的两万。
海滩被划分为滩涂,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只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涂。
近年来,由于国家出台了一些惠农政策,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情况越来越严重,为了有效制止毁林开垦、毁坏草地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原有的“非法占用耕地罪”更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涉及以下任意情形的都算犯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早上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第六十九条 [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运输危罪立案量刑标准?
新刑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住宅安全和个人权益。根据我国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具体要件包括:
行为人未经合法许可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的首要条件,只有在没有得到住户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罪名成立。
除了具体行为要件外,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还涉及侵入行为的性质。住宅是人民生活的重要空间,其安全和私密性应受法律保护。在侵入行为的性质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侵入行为的方式和手段通常指行为人使用了何种手段进入他人住宅,比如撬门、翻窗等。侵入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指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的目的和动机,比如进行盗窃、侵扰他人等。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还涉及对他人住宅的影响。侵入行为通常会给住户带来安全和精神上的困扰,严重时可能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对他人住宅的影响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住户的损失程度是指在侵入行为中住户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被偷窃的财物价值等。住户的隐私权利受侵犯程度是指侵入行为对住户隐私权利造成的影响程度,比如是否被偷窥、被突然闯入等。
在实际立案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适用。不同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侵入方式、损失程度等条件的不同会有所区别。对于一般情况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般立案标准是行为人无合法许可、未造成重大损失、住户隐私权受到一定侵犯。
但在个别情况下,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化。比如,行为人可能是住户的亲属或合法租户,这时需要结合亲属关系或合同关系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又如,在侵入行为中可能造成住户身体上的伤害,这时涉及的罪名可能会更加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盗窃他人重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
总而言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要件、侵入行为的性质以及对他人住宅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同时,在实际执法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适用,以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个案件。只有加强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打击和惩治,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的住宅安全和个人权益。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