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文件,井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但商业银行由于不能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因此不得成为委托人。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如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一些按法规规定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信贷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J国家指定专款专用的资金都不得用于资产委托管理。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委托 在国际上,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土地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任何人任何单位团体都无权开采
投资部门是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投资部门的有效运行和管理,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投资部门管理规定,以指导相关人员的工作,并保证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投资部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投资部门设立的依据、性质、任务和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五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六章 合规运营
第七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依法合规运营。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九章 知识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知识管理体系。
第十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部门应积极推动创新发展。
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企业投资部门将更加规范、高效地运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
交警的工作职责有: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您好,对于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解读。以下是中国相关规定的一些内容: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渔业捕捞活动。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为1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和地方渔业法规的规定;
2.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
4.有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5.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
6.其他必要的条件。
在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包括:
1.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2.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情况;
3.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的证明;
4.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证明;
5.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在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捕捞范围、时间、数量等要求进行捕捞活动,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捕捞和销售活动。同时,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捕捞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同时可能会被吊销或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
1 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全文是存在的。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居民楼或者单位建筑,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加装电梯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加装电梯的标准和要求。3 此外,各地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具体细节还需要结合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了解。
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由于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个基于参考文章综合而成的概括性框架,以供参考:
一、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二、矿产资源的勘查
勘查原则: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勘查程序: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并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国家投资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进行申请和管理。
三、矿产资源的开采
开采原则: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开采程序: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个概括性框架,具体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文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规定进行查阅。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本规定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第三条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管理,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注重体现关心关爱,确保军队纯洁巩固。
第四条 在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第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二)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三)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
(四)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条 处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以及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按照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审批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文职人员申请结婚,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结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军队人员申请恢复婚姻关系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关于申请结婚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离婚
第十三条 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结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与配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文职人员或者文职人员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认真了解情况,主动做好调解工作。
文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党支部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请离婚,根据本人离休退休前军衔或者职级,按照相应级别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针对军队人员的婚姻纠纷,协调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军队人员结婚和离婚,应当严肃慎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军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十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所属军队人员的恋爱和婚姻状况;发现有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涉嫌犯罪的,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协助军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职责的军队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结婚和离婚事项中,有把关不严、违规审批等情形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人员在申请结婚、离婚以及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等情形,构成违纪的,依照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需要补领《结(离)婚证》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补领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文职人员补领《结(离)婚证》,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军队职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参照相应岗位和职级的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军委直属机构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关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指导、向代管的军委机关部门请示报告,相关审批事项执行军级单位权限。
不编设机关的团级以上单位,办理本单位军队人员结婚、离婚等事项,可以由该单位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上一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履行相关审查、审批职能,并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武警部队现役人员、文职人员、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婚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规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问题导向,规范和加强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规定》共5章26条,修订内容主要是调整军队人员初婚年龄,取消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限制,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对军队人员与结婚对象禁止结婚的情形作出明确;区分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等,规范不同类型军队人员申请结婚和离婚的办理方法、审批权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