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物业管理规定出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新型业务。国外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大都愿意委托专业人士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取得稳定的收益。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建立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了因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风险,对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也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运作程序如下: (1)审查客户申请,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文件,井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但商业银行由于不能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因此不得成为委托人。还有一些基本要求,如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一些按法规规定不得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如信贷资金、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和J国家指定专款专用的资金都不得用于资产委托管理。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在客户资金到位后,便可开始运作。操作中应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还应遵守法律上的有关限制,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委托 在国际上,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专门的法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根据各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
(二)各级血站(包括血液中心、地州市中心血站、县基层血站和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
(六)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献血的目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使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踊跃献血。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列入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八)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九)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血站,强化采供血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尽快依法建立完善血站,按照《献血法》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健全采供血网络。各级血站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内部建设,使之依法进行规范的采供血服务。
(二)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设置血站,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级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集血液前,核对献血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及健康检查;
2.必须由具备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予以销毁;
4.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5.血站不得单采血浆;
6.血站的业务活动资料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保存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7.血站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血源和血液。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公民献血前,血站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合格证明。
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
(七)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献血办或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三、加强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储备好医疗急救用血,严格用血审批制度。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医疗机构应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输血的动员和指导工作。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对应急用血的采集应按有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五)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和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风险,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再用血。
(六)各地要大力推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和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用血。
(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其中提取一部分专项设立无偿献血基金,由各地献血办管理。该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和献血的宣传、奖励、组织、管理工作。
四、奖励与处罚
我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各地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献血者可给予适当补贴。
(一)单位和个人凭《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书》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二)对完成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献血者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1.五年内需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2.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
4.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至五年内,其直系亲属用血,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
2.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3.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4.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发展输血事业中贡献突出的;
5.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6.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者;
7.对献血输血事业捐赠一万元以上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先。
(六)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任何人任何单位团体都无权开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云南未婚生育的最新规定:
未婚生育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再申请户口。需要的证明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补办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云南省卫健委最新版:一、7月29日以来有浙江义乌市旅居史,及7月30日以来有海南三亚市、儋州市、陵水县、临高县旅居史的来(返)滇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及单位、入住酒店报备,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等防控工作。
二、来(返)滇人员请提前向目的地做好个人健康申报,并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若无阴性证明的,可在现场进行“即采即走”核酸检测。
三、对近7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并开展5次(第1、2、3、5、7天)核酸检测。
四、对近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并开展3次(第1、4、7天)。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则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请自觉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要求。
云南顺风车新政策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许可条件。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车辆在车型等级、卫星定位、安全运营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驾驶员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具体许可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在规定职权内结合实际确定。
逐步解封!疫情区的有阳性患者的还是以单元的形式来进行封控,没有阳性患者的可以正常活动,学校还是属于线上教学,核酸检测没有停止。
宜府发〔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为规范管理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划
(一)禁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限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布和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
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
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
禁钓区和限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市区明确并标识公布。
三、垂钓主体管理
垂钓人员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垂钓,应具备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遵守关于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以及气候条件恶劣、人迹罕至地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垂钓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垂钓行为。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垂钓时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