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晋升考察工作汇报
作为一个职业人士,晋升到更高的职级是每个人都渴望的目标之一。职级的晋升意味着更多的责任、更高的薪资和更好的机会。然而,为了获得职级的晋升,一个人必须经历一系列的考察工作。
考察工作是决定一个人是否符合晋升要求的关键环节之一。通过考察,公司能够全面评估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技能以及对公司的贡献。考察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晋升机会。
考察工作通常由一系列步骤组成。首先,公司会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表现、团队合作能力以及个人素质等。其次,公司可能会要求员工提交个人发展计划,以展示自己在个人成长方面的努力和成果。最后,公司会组织面试或评审会,与员工进行深入的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目标和职业规划。
考察工作的汇报是整个晋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汇报中,员工需要准备详细的报告,总结自己在工作中的亮点、成绩和经验。以下是汇报中应包含的关键内容:
通过上述的关键内容,员工能够全面地展示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潜力,从而增加自己在考察中晋升的机会。
考察工作汇报的格式需要简洁明了,文字清晰易懂。可以使用图表、数据和案例来支持自己的陈述。此外,在准备汇报之前,员工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充分的回顾和整理,确保所有重要的信息都能被包含在内。
为了提升考察工作汇报的效果,员工可以考虑以下技巧:
要想在职场中获得职级的晋升,考察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合理准备和充分展示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潜力,员工可以提升晋升的机会。希望本篇文章能帮助到每一个渴望职级晋升的职业人士。
企业考察管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部环境以及潜在合作伙伴进行评估和考察的管理活动。在当今日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考察管理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企业考察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实施企业考察的步骤。
1. 减少风险:通过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考察,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法律风险,从而降低合作过程中的风险。
2. 提高决策的准确性:企业考察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支持,通过考察获得的信息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客观依据,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3. 拓展合作机会:通过企业考察,企业可以了解行业内其他企业的情况,找到合作机会,拓展业务范围,实现合作共赢。
1. 制定考察计划:在进行企业考察前,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考察计划,确定考察的目的、范围、方法等。
2. 收集信息:企业需要收集潜在合作伙伴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背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3. 实地考察:企业考察管理通常需要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对方公司的实际情况。
4. 综合评估:在完成考察后,企业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对方公司的可靠性和合作潜力。
5. 制定合作计划:最后,企业可以根据考察结果制定合作计划,包括合作方式、合作内容等。
企业考察管理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科学规范的企业考察管理,企业可以降低风险、提高决策准确性,拓展合作机会,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企业考察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步骤进行,以实现良好的合作与发展。
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是矿业领域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等诸多方面。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涵盖了多方面内容,其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引矿业开发的基本规则和准则。这些原则的合理应用,可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管理,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的基本原则中,尊重国家法律法规是首要的。矿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是开发矿产资源的基本要求。
另外,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注重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价值,减少浪费,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除了基本原则外,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还对于矿业开发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要求涵盖了不同层面的内容,旨在引导矿业企业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要求矿业企业应当遵守当地环境保护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
第二,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要求矿业企业应当尊重当地社会文化习俗,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在开发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保护当地文化传统,促进与当地居民的和谐互动。
第三,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要求矿业企业应当遵守劳工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矿业活动时,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贯彻矿产属地管理原则包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管理体系,提高矿业管理水平,确保矿业活动的合法合规运行。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评估制度,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矿业开发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监督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还需要积极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发展矿业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在矿产管理领域,存在着一些严禁的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本文将深入探讨矿产管理的几个严禁原则,以期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矿产管理的首要原则之一是保护环境优先。 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循绿色低碳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在矿产管理中,合法合规经营是必须严守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行业管理规定,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法操作或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矿产管理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源有效利用是矿产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双赢。
矿产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担当是矿产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外,企业还应关注当地社会发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当地居民和社区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第一是矿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矿产资源开采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最大限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在矿产管理中,守法诚信经营是企业的基本道德准则。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只有遵守商业道德,与合作伙伴保持诚信合作,才能赢得市场和社会的认可。矿产管理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诚信为本,稳健发展。
总而言之,矿产管理的严禁原则贯穿于整个行业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坚守这些原则,矿产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国有土地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任何人任何单位团体都无权开采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而制定了这部法律
灭鼠药饵的投放应该要有以下三个要点:“到位”以及“三适量”。 “到位”指鼠药(对人体无伤害)要投放在具体方位上,让褐家鼠容易遇到投放的毒饵。我们通常会选择在鼠洞、鼠道、出入口、转角位等位置上,同时投放位置要尽量选择干净、干爽、隐蔽的地方。 “三适量” 鼠药的投放要点一 :是“区域”的饱和,投药时做到全方位投放,覆盖面要广,不错过任何疏漏地点,减少没有投放“盲区”。 鼠药的投放要点二:是“时间”的饱和,连续几天投药,直到投放的毒饵不再有老鼠吃食为止。
矿产管理中心岗位职责
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矿产管理中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矿产管理中心的一员,担负着职责和使命,需要履行各项岗位职责,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作为矿产管理中心的一员,首要的职责是进行矿产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这项工作包括对矿产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评估矿产资源的潜力和价值。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的评估,为后续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矿产管理中心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和潜力,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和策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在开发规划中,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矿产管理中心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这项工作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合规管理、安全监督和巡查检查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资源的滥采滥用和浪费,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矿产管理中心还负责矿产资源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还需要关注矿产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作为矿产管理中心的一员,还需要负责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项工作包括对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修复措施,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需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矿产管理中心的岗位职责涉及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开发规划、管理与监督、政策研究、保护和修复等方面。通过严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 200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 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 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 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拍卖
第三十一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 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
《中国国土资源报》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 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 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 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四)争议解决方式;(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 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 出租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申请书;(二)许可证复印件;(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三)租赁期限、用途;(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生效期限;(七)争议解决方式;(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 抵押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赠予、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当事人应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