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的垄断企业有哪些?

时间:2024-11-07 09:55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中国上市公司的垄断企业有哪些?

中石油,石化,海油;移动,联通;四大银行;中集集团;振华港机;海螺水泥垄断华东,宝钢,鞍钢,武钢各霸一方;上汽,一汽,东风;中国南车;三大保险;等等吧,你要的那种完全垄断的基本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些企业都是部委改革的产物,目的就是要他们相互竞争以提高效率是不可以让他们完全垄断的

二、具有垄断地位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国家电网,茅台,五粮液,中国烟草公司,中国高铁,中国火车,中国地铁,如果是国企的话,几乎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

三、垄断和反垄断的区别?

垄断是某一个行业对市场全面控制,别人无从插手。反垄断法解决有无竞争问题,其目的是消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管是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是使竞争无法展开的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自由,或者说使自由竞争得以实现,为自由竞争提供一个舞台。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理念是维护竞争的自由性。

四、部分垄断寡头垄断的区别?

1、垄断者数量

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比较小。

寡头垄断是指一种由少数卖方(寡头)主导市场的市场状态,它的显著特点是少数几家厂商垄断了某一行业的市场。

2、垄断程度不同

垄断竞争中产品相似又彼此差别,因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企业进出不受限制,资源可以在行业间转移。

寡头垄断是同时包含垄断因素和竞争因素而更接近于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结构,这些厂商的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中很高的比例,从而控制着该行业的产品供给。

3、竞争门槛不同

垄断竞争中垄断者占据主要份额,但是不至于完全没有对手,存在一定的竞争空间和长尾市场。

寡头垄断的规模经济性使得大规模生产占有强大的优势,大公司不断壮大,小公司无法生存,最终形成少数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对试图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来说,除非一开始就能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并能占据比 较可观的市场份额,否则过高的平均成本将使其无法与原有的企业相匹敌。

五、万宝矿产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万宝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矿产)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总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宝矿产以非洲、中亚、东南亚为重点开拓区域,积极探索市场化渠道,持续获取新资源。

六、国家垄断和私人垄断的区别?

主体不同:国家垄断的主题是国家,而个人垄断的主体是个人。

垄断基础:国家垄断一般基于法律、制度;个人垄断通常只能是由于专利,等都有的资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私人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资本主义。也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国有企业有时候还会支持私人垄断资本。它们俩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七、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关系?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 (一 )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

这一点 ,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 ,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

换言之 ,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 ,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 ,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 ,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

但是 ,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 ,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

滥用优势的特征是 ,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 ,以攫取垄断利润。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 ,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 )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 ,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 ,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

并且 ,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 ,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 ,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 ,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不仅如此 ,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 ,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 ,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是理所当然的。

并且 ,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 ,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 ,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 ,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

但是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

其主要者是 : (一 )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 ,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

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 (主要是企业 )、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

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 )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 ,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 ,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

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

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

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

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

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

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 ,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 ,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 ,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

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 ,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

换言之 ,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

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 ,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

问题在于 ,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 ,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 ,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

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 ,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 )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 ,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 ,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

从一定意义而言 ,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 ,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因此 ,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 ,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 ,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

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 ,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 ,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 ,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

并且 ,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 ,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

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 ,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

就此意义而言 ,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八、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的区别?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同样商品的经营者一块实施的,是横向垄断。商品生产商和其供应商一块实施的,是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指处于价值链

 或供应链同一阶段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于这类协议具有直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其促进竞争的作用微乎其微,一般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横向垄断协议,不问对竞争的具体影响即判定违法。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定产量、联合抵制等。

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价值链或供应链不同阶段的、不具有竞争关系但具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和销售垄断协议。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协议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对方与经营者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是对品牌间竞争的侵蚀,具体包括独家采购或独家销售协议、搭售、基于忠诚度的折扣或反款,以及基于捆绑销售的折扣或反款。销售垄断协议则是对品牌内竞争的限制,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就销售价格、销售地域、销售对象、产品服务等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

九、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之比较  上述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其特征表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确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主观要件的一致性———滥用优势  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换言之,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的形成,无不来自一定的优势占有者,或经济力的优势占有者,或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但是,优势并不一定使垄断产生,而只有滥用优势才使垄断产生。滥用优势的特征是,将优势用于分割市场,以攫取垄断利润。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二)客观要件的一致性———市场准入的限制  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无论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来说,还是就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而言,市场机制都表现为一定交易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则都逆流而动,表现为对建立竞争关系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不仅如此,更表现为窒息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把它们一起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是理所当然的。并且,鉴于它们都是限制竞争的一种,不必在反垄断立法中特别标明某些垄断的经济性和某些垄断的行政性,只需在一定的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集中规定性质相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可在技术上解决了。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差别性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者是:  (一)主体要件完全不同  前已述及,行政垄断的实施者是政府和政府部门。而经济垄断的实施者则是经营者(主要是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者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它们或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或是营利者的团体。这两种主体的组成方式和利益追求目标都是不同的。  (二)主观要件———滥用优势的形式迥异  就主观要件而言,虽然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滥用优势以抑制竞争,但是它们滥用优势的形态不完全相同。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包括联合优势),并且,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⒅。  行政垄断不同于经济垄断,其优势滥用表现为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的优势不同于经济力的优势,它不为经营者所占有,而为政府和政府部门所独占。这不仅表现于实践中,也实际上为法律所确认。换言之,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因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占有。就行政权的享有而言,它是具有永久的独占性的。问题在于,行政权力优势的占有者未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借行使行政权制造所辖企业的虚假优势,设置屏障以拒绝他地区企业同本辖区企业进行竞争。行政权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是以政府部门特有的行政权力分割市场,使一定交易领域的市场的统一性成为不可能。  (三)客观要件———市场准入限制的形态不同  固然,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都导致市场准入限制的后果,但其形态有较大差异。从一定意义而言,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就是为夺取进入市场机会而进行的竞争,垄断意味着不给他人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形态实际上就是排斥他人进入市场机会的形式。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行政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占有客观存在的进入市场和进行竞争的机会,并在其“给予”经营者这些机会时施以不平等。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是经营者,本来就不应占有因而也不应该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它们滥用市场秩序维护者的地位,扭曲了经营者获得进入市场机会的方式,即将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进入市场的机会变为经营者被“给予”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且,只将进入市场的机会给予所辖区的经营者,而不给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以进入市场的机会。当本辖区的经营者和本辖区以外的经营者为进入市场而进行竞争时,它们可以施优惠以本辖区的经营者。就此意义而言,这种市场准入限制比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限制还要危险。

十、拥有石墨矿产资源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锡业股份、厦门钨业、东方钽业、稀土高科、有研硅股、宝钛股份、山川股份、力源新材、吉恩镍业、贵研钯业、北矿磁材、紫金矿业、中金黄金拥有全资矿山的是锡业股份、稀土高科、吉恩镍业、贵研钯业、北矿磁材、紫金矿业、中金黄金基本都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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