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开发是有规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能违反,作为林地是用于发展林业的,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现在的林地中的有林地主要分为生态公益林区和商品林区,生态林公益林区主是产生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商品林区主要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开发利用林地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调查审批,符合的才能准予开发。
光伏项目占用林地或农用的,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林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林地(农用地)
1.不得破坏耕地的基本种植条件和耕层。2.不允许在农田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在无保护农田内进行建设。
中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促进林业和草原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其中对于占用林地养殖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做出了如下规定:
严格控制占用林地养殖的总量和质量。要求通过实施林地退耕还林、草原退化治理等措施,逐步减少占用林地养殖的规模,同时加强监管,防止占用林地养殖对林业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支持符合条件的占用林地养殖项目。要求占用林地养殖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还要考虑土地、水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利用。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给予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推广林牧结合和草牧结合模式。要求在合理利用林地和草原的前提下,发展林牧结合、草牧结合等多种形式的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业的绿色发展。同时可以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鼓励农牧民参与林地养殖和草原畜牧业的发展。
总之,占用林地养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总量和质量,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在发展占用林地养殖项目时,需要考虑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的绿色发展。
根据《甘肃省集体林地征用补偿办法》规定,对于征用集体林地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林木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或者按照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计算。其中,防护林和用材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00元,经济林、竹林和果园等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5000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2000-3000元。
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占用时土地实际价值计算,或者按照土地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其中,耕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5000元,草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000-2000元。
精神损失费:对于因征用、占用集体林地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林地类型、征用原因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律师。
可以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占用林地需要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林地的原则。具体来说,在很多国家,以下几种林地一般被视为不能或者受到严格限制占用的:
1.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特定生态系统、物种或文化遗产而设立的区域,一般是严格受到保护的,占用此类林地通常受到严格限制。
2. 原始森林:原始森林是指从未被商业化或人为破坏的自然森林,储存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应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占用有很高的限制。
3. 水源涵养林:水源涵养林是指具有重要水源保护功能的林地,用于维护水源的稳定性和水质的良好状态。占用此类林地可能会对水资源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一般也是受到限制的。
4. 保护林地:保护林地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土地退化而设立的林地。这些林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占用一般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和监管。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限制,例如严格保护的栖息地、敏感物种的栖息地、土地所有权归原住民或部落等。具体的跨国和本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好根据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并避免违法行为。
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必须到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
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