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的“六大纪律”
六大纪律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遵守情况是巡视工作巡查的重点。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遵守和维护党章,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强化党内监督,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全党团结统一。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要把“四个服从”作为最基本的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组织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要坚守人民立场,增强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本领,严肃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摊派费用以及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行为,严肃查处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待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等行为,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紧紧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党组织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全面从严洽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严明党的生活纪律,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要严肃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督促党员干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
廉政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政纪律,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目的是保证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廉洁从政。
党的群众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廉政纪律,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目的是保证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廉洁从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不得组织、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盈利性的经营活动。
党风廉政建设的五个廉具体内容是: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考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公正廉洁的规定纪律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身边工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6.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
7.在编不在岗、“吃空饷”。
8.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0.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12.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13.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
14.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15.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1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8.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1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或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21.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22.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23.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2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5.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2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2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2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30.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1.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32.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33.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35.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36.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4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42.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
43.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44.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4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4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47.领导人员决定更改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48.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49.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5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51.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52.未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53.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5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5.摊派或转嫁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的出国(境)费用。
56.要求接待单位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57.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
58.私客公待。
59.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60.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61.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62.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
63.用公款参与高消费。
64.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6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66.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67.未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或参加人员规模。
68.扩大会议费用支出或以会议支出套取资金。
69.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资金。
70.违规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或活动。
71.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72.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活动收取费用。
73.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
74.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多处占用办公用房。
75.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或办公用品。
76.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77.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78.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79.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未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
80.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81.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2.违规干预或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3.违规干预或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或资金借贷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4.违规干预或插手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5.违规干预或插手集体资金、资产或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86.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87.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88.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89.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90.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
9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9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9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94.征地拆迁中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95.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96.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
97.损害涉农利益。
98.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
99.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100.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10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102.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103.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或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104.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造城”。
105.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或干扰环境执法。
106.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或非法排污。
10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或插手执纪执法活动。
108.违规干预或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109.搞权色或钱色交易。
11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111.新闻敲诈。
112.聘用大量编外人员。
113.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114.个人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115.挪用公款。
116.未依法公开或伪造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赢得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举措,也是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所在。纪检工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正确处理本位和全局的关系。
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管人管权管事结合起来,形成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之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纪检系统内部违纪违法问题。
在企业管理中,**部门领导**在**廉洁**和**纪律**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位廉洁的部门领导可以树立良好的榜样,激励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形象。然而,如果部门领导在廉洁和纪律方面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负面影响,影响团队合作,甚至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
作为部门的核心领导者,**部门领导**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在廉洁方面做到清清白白,规规矩矩。廉洁不仅仅是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更体现在日常工作中的操守和行为表现上。部门领导需要保持高度的自律意识,不受利益诱惑,不越轨行为,做到言行一致,言出必行。
纪律是组织管理的基础,部门领导应该带头遵守纪律,不仅仅是要求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更要求自己始终遵守规则,做到身体力行。只有部门领导自身守纪律,才能有效管理好团队,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念,保持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一个部门中,如果领导在廉洁和纪律方面做得好,将会起到示范作用,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这样一来,部门内部的工作秩序将会更加井然有序,工作效率和质量也会得到提升。同时,对外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展示了公司的良好形象和积极态度。
相反地,如果部门领导在廉洁和纪律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团队成员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影响工作氛围和合作效率。长期下去,会导致部门内耗加剧,工作效率下降,甚至可能引发其他更严重的问题。
要保持部门领导在廉洁和纪律方面的优良形象,需要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自身素养和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提升部门领导廉洁纪律方面水平的方法和建议:
通过以上方法和建议,部门领导可以不断提升自身在廉洁和纪律方面的水平,为部门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