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幼师工作经历进行概述,其次依据从业经历,按照从现在向后倒推的方式一一陈述自己曾经的工作经历的主要内容,最后对自己的工作经历进行综合评价
医院药房工作经历,在医院药房工作比较辛苦。药房工作比较重要,但也存在风险,住院病号用药全是从药房取,药房调配医生而的处方是相当细致,调配好药,还要核对,所以在药房工作必须要有强大的责任心。而且属干服务性工作,服务态度要好,即便病号的辱骂也要承受。
大家好,我今天想分享一下我的简单工作经历。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有幸在不同的公司工作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下面是我在不同公司的工作经历的简要描述。
我在ABC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了两年时间,从一名实习生逐渐成长为一名高级软件工程师。在这家公司,我主要负责开发和维护他们的核心产品。我与一个跨职能团队合作,共同解决了许多技术难题。通过在这个项目中的成功经验,我学到了如何优化代码,提高软件的性能和可靠性。
在这家公司,我还有机会参与不同规模的项目,其中一些还与外国客户合作。这让我更好地理解了全球化市场的需求和挑战。除了技术上的成长,我还学到了团队协作、沟通和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在XYZ金融集团,我担任高级金融分析师的职位。这是一家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我在这里负责分析和预测全球金融市场的趋势。我与团队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和复杂的模型来提供市场洞察和决策支持。
在这个职位上,我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学到了如何处理金融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关的投资策略。我还与资深的金融专家紧密合作,从他们那里学到了许多关于金融市场的实际知识和见解。
最近,我加入了MNO咨询公司,在那里担任高级管理顾问。这是一家专注于企业发展和战略规划的顶级咨询公司。在这里,我与多个行业的客户合作,提供战略建议和业务转型方案。
在MNO咨询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如何分析市场趋势,理解行业动态,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业务解决方案。我还参与了一些大型项目的管理,帮助客户实现了业务增长和效率提升。
通过这些工作经历,我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行业知识,还培养了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我相信这些经验将使我成为一个更好的专业人士,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谢谢大家阅读我的简单工作经历简述,希望这篇文章对正在寻找工作或者职业发展中的你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做外卖做了四个月,前几年外卖是要自己买电动车的所以一进去就买了个四千多的电动车,做了几天都只是送了十多单,先熟悉下环境,还有路线,过了一个星期一天可以达到三十多单,但还是有很多路线不熟悉,超时很多,大概过了二个多月单也算稳定了差不多五十'单左右,但问题也来了,就像网上说的客人的各种无理要求,我接受不了,所以一个月下来有四五个投诉电话,工资也被罚的也没有多少,然后坚持了四个月就没做了。
在求职过程中,工作经历是雇主最关心的一部分。简历上详细列出的工作经历是申请者展示自己能力和经验的机会。然而,简历的篇幅有限,有时难以充分体现每个工作的全面情况。因此,在求职面试中,能够简明扼要地陈述自己的工作经历是非常重要的。
工作经历简述
首先,要注意工作经历简述不同于简历中的详细描述。简历中的工作经历是列举每个工作的起止时间、所在公司、职位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等,而工作经历简述是对自己的工作经历进行总结和概括。
工作经历简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背景
对每个工作经历进行简要介绍,包括所在公司的规模、行业以及公司的主要业务。
2. 职位与职责
简单列出自己在每个公司所担任的职位以及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可以使用列表的形式,清晰明了地展示每个工作的职位层级和职责。
3. 成就与贡献
对每个工作,突出自己的成就和贡献。可以举例说明自己取得的重要成果,展示自己在工作中的能力和影响力。
总的来说,工作经历简述应该突出自己的职责和成就,同时简洁明了地介绍每个工作的公司背景。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是一种对自己能力和特点的客观评价。在求职过程中,自我评价可以帮助雇主更好地了解申请者的个人特点和适应情况。
自我评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技能与专业知识
列举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果有相关的证书或培训经历,也可以在此进行介绍。
2. 沟通与团队合作
描述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可以举例说明自己在工作中如何有效地沟通和协作。
3. 解决问题与创新
阐述自己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可以分享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以及自己如何应对和创造解决方案。
4. 责任心与抗压能力
强调自己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可以举例说明自己在工作中如何承担责任和有效地处理压力。
自我评价要客观真实,同时突出自己的优点和特长。不宜过于自夸或夸大其词,要保持合理和可信的描述。
结语
工作经历简述和自我评价是求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通过简明扼要地陈述工作经历和客观评价自己的能力和特点,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优势和适应性。
最后,建议在准备工作经历简述和自我评价时,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思考清楚自己的亮点和特长,以便在面试中能够流畅地展示出来。
亲爱的读者们,大家好!本文将为大家简要介绍应届生在职场的工作经历。作为刚刚踏入职场的新鲜人,应届生们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问题。工作经历是融入职场的重要一步,它不仅展示了我们的能力和所掌握的知识,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见证。因此,在职场中建立和丰富自己的工作经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对于应届生而言,第一份工作经历常常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阶段的工作经历既有挑战性,又充满了机会。虽然很多应届生可能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学习能力来弥补这个缺陷。在找工作时,我们应该注重选择一个与自己专业相关的领域,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我们的专长,并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其次,建立良好的工作经历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成长。面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压力,应届生们应该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要时刻保持对新事物的好奇心,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无论是通过参加培训课程,还是主动请教老师和同事,我们都应该致力于持续学习,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并为自己的工作经历增添新的亮点。
此外,积累丰富的工作经历也离不开与同事和领导的良好合作。无论是在团队中合作完成项目,还是与领导沟通交流,都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融入团队,并在工作中得到更多的机会。与同事和领导相互支持和尊重,在团队中取得共同的成果,不仅有助于我们个人的发展,也能够为我们的工作经历增添许多宝贵的经验。
最后,要想建立丰富的工作经历,我们也需要有一颗持续学习的心态。长期保持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才能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了解和适应行业的变化。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我们才能在职场中立足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总之,应届生的工作经历是我们职业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不断学习成长、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持续学习的心态,我们能够在职场中建立起丰富而有价值的工作经历。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广大应届生们有所启发,为大家在职场的道路上铺平一些前进的砖石。祝愿每一位应届生都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获得辉煌的成就!
感谢大家的阅读!祝大家工作顺利,事业腾飞!
作为一名职场新人,我认识到在工作中不仅仅需要展现出专业素养和优秀的工作能力,还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公司文化。在我的职业生涯早期,我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项目,通过与老同事的沟通和合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在我的第一个工作项目中,我被分配到一个跨部门的团队中,我们需要合作完成一个重要的客户项目。我负责与团队成员沟通,确保项目进度和目标的达成。通过这个项目,我学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与不同部门的同事有效地协作。我提出了一些建议,改进了项目中的某些流程,取得了非常不错的结果。
在职场中,遇到挑战和困难是不可避免的。在我的第二个工作经历中,我被要求参与一个紧急项目,由于之前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我感到有些不确定。然而,我立即利用我的问题解决能力,查找相关资料并咨询经验丰富的同事。最终,我能够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完成任务,并且收到了客户的肯定和赞赏。
另外一个让我有所成长的经验是解决冲突。在我的上一家公司,我曾经面对一个困扰我们团队很长时间的冲突。作为一个新来的成员,我没有足够的影响力来解决这个问题。然而,我决定主动与相关人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通过耐心倾听和多方面了解,我最终帮助团队解决了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为团队恢复了和谐的氛围。
在我工作的这几年里,我还学到了如何有效地管理时间并实现自己的目标。我意识到,只有通过良好的时间管理,我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提高效率。在我制定每日工作计划时,我会将任务分解为小目标,并设定合理的截止日期。通过这种方法,我能够准时完成任务,并始终保持高效工作的状态。
此外,我也意识到要成为一名成功的职场人士,追求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是非常重要的。我会积极报名参加公司内部的培训课程,参与行业研讨会,并定期阅读相关书籍和专业的博客文章。通过这些学习途径,我能够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提升自己的能力。
总的来说,我的职场新人工作经历简述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成长的过程。通过参与各种项目和团队合作,我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学到了解决问题、管理时间和人际沟通的技巧。我相信这些经历将会对我的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使我在职场上不断成长和进步。
1.负责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标准、规程、规范。
2.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
3.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查开采方案,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
4.调处采矿争让、纠纷;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6.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
7.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8.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
亦称矿政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和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