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4-12-05 17:12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为基础,将国有企业的产权从国有权利人转移到非国有权利人的行为。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资源类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岛屿资源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土地管理、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招标或者挂牌竞价,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产权的条件和要求,有能力确保认真履行转让合同,对转让产权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

第五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竞价方式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所有竞买人在同一起始价基础上按照一定幅度或者比率依次报价,报价高者中标。报价时应当明确价款币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第六条 竞价结果一般应当按照提交的报价高低排序确定转让方。竞价结果不合适的,转让方可以不进行转让。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产权招标方式应当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可以由国有企业权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价格和支付方式,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其交易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在中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实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动、激励企业改革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对这一法规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颁布的法规,旨在推动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增值。其实施对于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了交易行为,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
  • 其次,该法规明确了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扶持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鼓励企业进行产权转让。
  • 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了交易主体的健康有序参与。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的影响

《暂行办法》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产权流转机制,有利于企业实现资产增值和效率提升。企业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实现资源整合,优化经营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产权交易,促进产权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暂行办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制,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有效利用。企业应积极把握机遇,依法依规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评估报告类型有?

资产评估报告分哪几种类型

估业务的分类:一般评估、评估咨询、评估复核

评估报告类型是基于资产评估业务分类考虑的。按资产评估工作的内容不同应包括一般评估业务、评估咨询业务、评估复核业务。具体操作上,一般评估、评估咨询、评估复核均为独立业务,可以单独运作和服务;三种业务在具体承接过程中也是可以合并考虑,即同一客户存在着三种类型业务同时适用的可能性。

(一)一般评估业务

一般评估业务就是我们对明确评估对象的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业务。该类业务主要是以交易中资产及股权

1/47页

作价提供参考价值为目的的业务,其完成的标志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范围既包括产权变动情况下出于提供价值参考或发挥鉴证作用目的的单项实物资产评估、各类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又包括产权各种处置方式下单项资产或组合资产的评估如租赁、承包、破产、清算、拍卖、使用权转让等;还包括直接作为鉴证目的的补偿、损失确定、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等类型的评估。评估业务基准日一般为当前或近期,其时态为当前时态。

(二)评估咨询业务

评估咨询业务以评估手段提供咨询服务,它包括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人提供投资项目评估以及企业改制、企业发展战略、商业计划书、兼并收购的尽职调查等咨询服务以及行业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研究和研讨、财务顾问、咨询相关专业的培训等。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未经批准是否无效?

  没有失效,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拍卖)程序有哪些呢?

确定转让方主体。主体确定的依据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有形资产,则企业本身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标的物是企业股权,则企业的投资方即股东为转让方。

转让方案形成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如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转让方案还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将转让方案形成的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国有土地转让与划拨的赔偿区别?

       区别是:补偿不同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相关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划拨的土地几乎没有补偿。        使用期限不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综合用房50年等等。

八、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规定,转让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才必须按照进行职工安置。如果只有一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并且国有股不丧失控股地位的,无论股权怎样变更,都可以不安排职工安置。因为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只是股权比例或股东身份发生了变化,公司依然存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央企作为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留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介入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办法是:A: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或B: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或C、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九、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上。

按照3号令的规定,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职工合法权益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生之前,转让方就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

根据3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得规定,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地情况中,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构成转让方案一个重要内容。

按照《规范意见》和3号令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构成产权转让方案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

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不再有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于2004年2月1日施行。

201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上述文件。

相关资讯
热门频道

Copyright © 2024 81矿产网 滇ICP备2024020316号-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