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评价人文环境,居住,生态,污染,空气质量,水环境等。
1 什么是环境评价?------从环境卫生学角度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调查分析、评价和预测。环境质量评价实质上是对环境质量优与劣的评定过程,该过程包括环境评价因子的确定、环境监测、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环境识别,因此环境质量评价的正确性体现在上述5个环节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常用的方法有数理统计方法和环境指数方法两种。
2 环境评价的目的是什么?------主要是掌握和比较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寻找污染治理重点;为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规划及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研究环境质量与人群健康关系;预测评价拟建的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环境影响评价(EIA):EIA是一种定量分析方法,用于评估新项目或计划对环境的潜在影响。EIA通常包括对环境、生态、社会和经济影响的评估,并提供管理措施和建议,以减轻负面影响。
2. 生态风险评价(ERA):ERA是一种评估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的方法。ERA通常包括对环境污染物的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它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提供管理措施和建议,以减轻负面影响。
3. 环境绩效评价(EPE):EPE是一种评估组织或企业在环境方面的表现的方法。EPE通常包括对环境管理系统、环境政策和环境绩效的评估,并提供改进建议,以提高环境绩效。
4. 碳足迹评价(CFP):CFP是一种评估个人、组织或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的方法。CFP通常包括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分析和评估,并提供减排建议,以减少碳足迹。
5. 生命周期评价(LCA):LCA是一种评估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的方法。LCA通常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使用和处理阶段的分析和评估,并提供改进建议,以减少环境影响。
环境评价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之一,以下是环境评价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建设项目、行政计划、政策、规划等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技术、管理和经济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不受损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建设项目实施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拟制区域性规划、政策文件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三)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范围或者可能对其他行政区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价;
(四)其他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以及土地开发、矿业开采等生产性活动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有关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六条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专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八条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同时遵循海洋环境特点,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并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和内容;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等环境因素及生态系统状况等;
(三)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和持续时间,如对人类身体健康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文物古迹和重要历史遗迹的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的重大社会反响和公众关切问题;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采取的措施以及其效益和可行性;
(五)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供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联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由该活动所在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联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合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确定联合评价的程序和工作计划,并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评价审查。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于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承担监察、审批、核准等职责时,结合所涉及的活动实施范围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在法定程序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利用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开展活动时,应当遵循本法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订区域性规划、政策文件以及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决策时,应当依据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纳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纳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范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意见应当记录并反映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后,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环境监测和监察,并对可能出现的污染和破坏采取有效措施。同时,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个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以及技术经济信息。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通过虚假材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申请人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损害环境、生态系统、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虚假造假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法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接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撤职。
第二十三条 企图干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或者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法规定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环境评价的基本指标
依据幼儿园教育环境评价的基本内容,我们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一份幼儿园教育环境评价标准,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此标准对本园、本班级的环境创设进行评价。
(一)幼儿园户外环境
(1)占地面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且防震级别达标,安全性强。
(2)有独立的建筑群体,安全、无污染、向阳、无噪声
(3)有绿化及绿化用地,有种植园区、动物饲养区(角)。
(4)活动场地平整,有沙池(坑或箱)、游泳池(戏水池)、30米直跑道。
(5)户外活动时间得到保证,活动形式多样,活动器械、游戏材料充足。
(二 )幼儿园室内环境
(1)基本用房坐北朝南,布局科学合理,环境优美。
(2)房屋建筑坚固安全,室内设计(结构)科学、合理、新颖,有儿童特点。
(3)采光、通风与取暖三大设施齐全、美观。
(4)园内各室、厅、走廊楼梯等整洁,装饰和布置有儿童特点、体现园所文化。
(5)各班有独立配置的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和卫生间。
(6)生活设施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寄宿制
每人一床、有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杯、毛巾架;每班有饮水桶;有取暖和消毒设备。
(7)每个班级要有琴、黑板、图书架、玩具柜,有电视机、电脑、录放机等电教设备,有幼儿活动室。
(8)每个班级配齐各种角色游戏、表演游戏、结构游戏等玩具材料及图书。物品摆放合理、取放方便。
(9)各班活动角(区)不得少于六个,并根据需要定期更换,活动区材料丰富,符合幼儿发展水平。SPAN>
(10)活动区活动内容丰富,培养幼儿兴趣和爱好。
(11)有相应规模的多功能室(厅)和两个以上的专项教室。
(12)环境创建符合幼儿特点,根据季节、教育需要定期更换。
(13)严格执行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一日活动设计组织理
你好,环境风险评价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专题内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通过现状调查、工程分析、影响预测等工作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得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的结论,以此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该项目时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而风险评价则是对于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项目时,分析其在发生事故或者是非正常工况时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危害,并提出有效的措施的过程。环境风险评价主要内容和可设置的标题是:1.风险识别 ---- 确定风险的类型、敏感点分布、生产设施、物质风险识别
2.源项分析 -----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发生概率和估算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3.后果计算 ---- 对事故进行预测确定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风险计算和评价 ----- 用最大可信事故风险值Rmax与行业可接受风险值RL相比较: 当Rmax≤RL时 项目的风险可接受 当Rmax〉RL时 项目的风险不可接受
5.风险管理---- 采取的降低环境风险的措施和应急减缓措施及其有效性分析
节能环境与矿产资源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节能环境主要是关注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而矿产资源则是指地壳中的有价值的矿物质,需要通过开采和加工才能得到利用。因此,节能环境不会直接向矿产资源注入任何物质或能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环境评价实际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即:一定地域空间可以承载的最大资源开发强度与环境污染排放量以及可以提供的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是资源最大可开发阈值、自然环境的环境容量和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量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