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具有泸州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泸州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泸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泸州市城市规划工作,协调、决定泸州市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泸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对泸州市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编制。
专业规划方案(包括消防、人防、市政、环卫、园林绿地、城市生态环境与保护、防洪、各类管线等)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城市建设的动态,根据建设时序,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版本清理,适时修改城市详细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实施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不兼容的城市用地性质、总体布局和主要路网调整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造型,满足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调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符合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时序要求,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限制零星开发。
第十四条 城市开发强度应符合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改建,应当遵循“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对布局不合理的各类工业企业要进行迁建,对不符合级差地租原则的单位企业也要逐步迁出。总体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建设单位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能进行建设。
在新征建设用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让土地地块位置、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土地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附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原规划要求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半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时限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自动作废。但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可以提前一月向市规划部门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拆迁)红线范围是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和义务范围,建设单位须严格依照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组织实施,完善用地(拆迁)红线范围内规划部门所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市政、绿化、环卫设施等)和所有拆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用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形状应相对规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以《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必须保护具有历史纪念意义以及具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及遗址、遗迹等,符合《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风景点,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不得插建、扩建任何建筑,对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市场等建筑物,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在改变之前持相应的报告、图纸资料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取水、供水、排水、防洪、能源、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和交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和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的坐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事前须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须将其建筑施工图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一个月申请延期,准予延长开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涉及建筑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和立面造型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后,应及时通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复验建筑基线,经确认坐标、标高无误,签发《建设项目放线图》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进行外装饰前,应将外装饰方案和外装饰材料样品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外墙装饰。
第三十七条 凡属20米以上街道两侧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由3个或3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出至少3个以上方案进行公开比选。
第三十八条 各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参选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组进行公开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以得票过半的方案作为中选方案,中选方案还应按照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满足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和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 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20%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下列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超越建筑红线部份进行建设的;
(二)占用通道、绿化或临街开敞部份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
(四)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单位在收到处罚通知,仍继续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违法建设和遗留问题未处理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违法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技术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的规范规定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有效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仅可以带动经济增长,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资源。本文将探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重要性、方法和挑战。
矿产资源是指地下或地壳中存在的可以开采和利用的自然物质,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等。这些矿产资源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地方就业和资源利用。最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还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开发利用方法。下面以金属矿和能源矿为例,介绍两种常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法。
金属矿是指含有金属元素的矿石,如铁矿、铜矿、铝矿等。金属矿的开发利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能源矿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能源矿的开发利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尽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也面临许多挑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等。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的勘探、开采、加工和利用方法,可以高效、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然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如环境影响、资源枯竭和安全隐患等。只有通过加强管理,改善技术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百子图广场,泸州市城市规划馆可以看到,里面有详细说明,有大屏幕展示和模型,图片等,展示泸州的未来发展规划和设想。
一,办理采矿权证。
二,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三同时建设,申请验收并取得环评验收批复。
三,按照安评报告要求,进行安全生产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后,向省应急管理厅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办理矿山临时用地手续。
1,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购买临时用地。
2,向矿山所在的村及受影响的村民进行赔偿,取得乡镇村两级的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局。
五,施工队向县人力资源局备案。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悠久的历史。远在旧石器时期,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开始利用燧石、玉髓、石英、玉石等矿物和一些坚硬的石块。
稍晚,还利用粘土矿来烧制陶器,进入新石器时代之后,不仅有一般的陶器,还烧制彩陶,利用玉石制作玉器,之后,开始由石器时代向铜器时代过渡。
先看地质队勘探的矿源有多少,值不值得开采,如果决定开采,经过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便可做资源规划图。
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需要,原编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在原规划的基础上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工作。通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经评估认为现行规划确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划进行修编的;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原规划基础上开展修编的;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重大调整的;行政区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国家和省(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调整的。规划修编通常涉及规划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等原则性变动。根据《赣州市蓉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潭口镇圩镇区域规划以居住功能为主,教育、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潭口智慧生活区”。
根据建设计划,近期将对以圩镇金牛广场为核心、金石大道为主轴区域内的环境、景观及建筑立面进行提升改造,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完善农贸市场等相关配套设施。
星沙CBD的开发定位为建设一个集商业、娱乐、旅游、休闲等为一体的区域,着重发展新兴第三产业,通过提供良好的商务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务,吸引金融、贸易、投资、保险、证券、中
介等高层次的第三产业进驻,形成区域性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文化流的集散地。
中国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简称《矿产规划办法》,是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矿产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 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部门在制定、审批矿产资源规划时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并强调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规划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要求、标准和编制原则,包括矿产资源调查、勘查、评价、储量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3.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规划编制单位和实施单位的职责、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4. 规划修编和变更管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此外,《矿产规划办法》还涉及到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其他重要方面,如信息公开、政策引导和扶持支持等,旨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