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砂GBT14684-2011(现行,替代GB/T 14684-2001)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普通砂浆用砂。
建筑用砂指的是粒径在0.15~5mm之间的岩石碎屑物,对其矿物成分一般无严格要求。大量用的建筑砂主要为河床冲积砂,它的矿物成分除石英外,还含有多量的长石及少量的云母和磁铁矿等。
由于石英、长石砂不仅质地疏松,同时这些矿物都较坚硬,具有较大的强度,而在建筑上有广泛的用途。
在建筑上砂主要用于混凝土的细骨料,也被用做灰砂砖的主要原料、制造砂浆的原料,以及与熟石灰、粘土配作三合土等。
锌锭是金属锌,不是矿产品,矿产品是未冶炼的矿石。
锌锭是指纯锌,当然也会有杂质,但作为锌锭,至少有90%以上的纯度。锌锭的用途:主要用于压铸合金、电池业、印染业、医药业、橡胶业、化学工业等,锌与其它金属的合金在电镀、喷涂等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
是的,水泥属于矿产品。虽然水泥的生产过程中需要通过化学反应等工艺对石灰石等原材料进行处理,但其原材料中的主要成分石灰石和粘土都是由岩石矿物、矿物沉积和化学物质组成的。此外,水泥生产对原材料的采矿和提炼也符合矿产品的特征。因此,按照矿产品的定义,水泥属于矿产品。
铁矿不属于有色矿产品。
铁矿属于黑色金属矿产。而黑色金属矿产是一个专属和笼统的矿产名称,它包括以下几种矿产:铁、锰、铬、钒、钛。
而有色金属也是一个专属矿产名称,它包括以下几种矿产:銅、铅、锌、铝、镁、钴、钨、锡、铋、钼、锑、汞。
所以,我们记住这些基本的划分规则,就会有的放矢去识别和认识未知的矿产资源和它们的名称及属性。
钙石是一种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矿物,它通常是从石灰岩、大理岩等岩石中开采出来的。钙石在建筑、工业、农业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制造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化肥等。钙石是通过采矿和加工等方式从自然界中获取的,这些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因此,钙石被认为是一种矿产资源,属于矿产品的范畴。在我国,钙石被列为矿产资源之一,其开采、加工和销售等活动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限制矿产资源的开采量、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总之,钙石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属于矿产品的范畴。它的开采和利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
天然砂指的自然界经过风力,阳光,水流等作用形成的砂子。
一般情况下,通过岩石的裂化作用,逐渐形成了一颗又一颗直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不过天然砂属于一个大统称,在天然砂下面,其实还有很多分支,它们的形成、种类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长江砂属于天然砂。
不属于。
粉煤灰是燃煤电厂烧煤发电后在烟道中得到的不能燃烧的飞灰,粒度较细,成分主要是玻璃体和莫来石,严格说不属于矿渣,属于能源工业固体废物。
是的,铸造用砂属于冶金行业。铸造是冶金行业的一项重要工艺,铸造用砂是在铸造过程中用于制造铸件模具的材料。铸造用砂通常是由矿石、粉煤灰、陶瓷等原料经过加工加热等工艺制成,用于制造铸件时能够提供必要的硬度、耐磨性和流动性。
采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采购作为建设工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常常与建设工程合同联系在一起。然而,很多人对于采购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一些困惑。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采购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达成的明确约定,规定了建设工程的目标、标准、价格、工期等具体内容的法律文件。它是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各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文件。
采购是指建设单位从市场上购买各种材料、设备和服务,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它涉及到供应商的选择、合同订立、货物交付和结算等一系列环节。
采购在建设工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采购,建设单位可以获取优质的材料和设备,保证了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其次,采购可以帮助控制建设成本,从而确保项目的经济实用性。此外,采购还能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进度的控制能力。
采购与建设工程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会包括有关采购的条款,明确规定采购的内容、方式、标准和要求等。同时,在正式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也会有专门涉及采购的子合同。
采购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采购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应商如果提供了次品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也应承担责任。
然而,采购并不等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内容。建设工程合同除了采购条款外,还涉及到诸多其他内容,如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进度等。因此,采购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采购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包含了多个环节,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复杂全面。而采购合同更侧重于购买单一或少量物品或服务,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子合同。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与采购合同的履行主体也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主体通常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而采购合同的履行主体则是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最后,建设工程合同和采购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也略有不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属于民事合同,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相关规定。而采购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归类为国际贸易合同,受到《国际贸易合同法》的规范。
在建设工程中,采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着紧密的联系。虽然采购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但并不等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部内容。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采购的各个环节,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供应商在与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时,也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采购与建设工程合同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能够携手合作,共同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够实现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期的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