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有处罚权吗?

时间:2025-03-11 12:5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审计局有处罚权吗?

  审计局有处罚权。  《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二、12315有处罚权吗?

商家知如果不理12315投诉,不积极配合,消协会将此事上报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工商局会对商家进行处罚。

商家被投诉的后果:

1、消费者到12315投诉后,消费者协会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协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

2、工商行政管理会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商家(企业道、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等。

3、消费回者可能会到法院向商家(企业、商户)提起民事诉讼答,要求商家各项赔偿。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到12315投诉后,消协(12315是消协的电话)会来组织商家去协商解决。若商家与消费者协商不好,消协会将此事报给工商行政管理。

三、交通执法局有行政处罚权吗?

交通执法局是有权对违法者进行罚款的,因为交通执法大队的其中一项职能是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

举个例子说,现在盛行的网约车,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司机在没有取得相关网约车资质的话,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约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话,被交通执法大队例行检查被查到的话是可以行使执法权的,而且一般金额比普通的交通违章数倍的金额。

四、南京地铁有处罚权吗?

根据《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地铁具有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的职权。南京地铁公司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企业法人。这也意味着南京地铁公司可以执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南京地铁的执法权限是根据该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不具备普遍适用于其他城市的情况。

五、深圳消防专干有处罚权吗?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深圳消防专干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和处罚权。消防专干是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防专干有权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消防专干的执法权和处罚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消防专干在执法过程中也必须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合法、透明。总之,深圳消防专干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六、消防救援大队有处罚权吗?

有,但是要跟派出所联系由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群聚集场所,防火监督员(以前的防火参谋)发现有人吸烟或者有火灾隐患的,就可以做出行政处罚,罚款或者情节恶劣的行政拘留或者刑拘。由公安机关执行。

消防安全是归县市消防大队,或市消防支队,或省消防总队直接管的。公安派出所没有权力单独去检查及处罚,但可以和消防联合检查,但消防安全处罚书必须是消防开出。

派出所没有权利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罚款,法律没有给它授权。消防安全违法的罚款权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行政处罚权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按此条款,市场监督管理局只要经省政府批准,其可以执行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当然,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按其三定方案负责市场管理监督方面的行政执法。

八、供电局有罚款权吗?

无权罚款,不过现在都叫违约金。拖欠电费,偷电等都算违约行为。国家电网属于国企,没有执法权,但是其业务收到《电力法》保障,侵犯电力设施等属于触犯法律行为,电力企业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的监管部门,对电力行业相关企业、业务有监管执法权,属于国家机关。

九、动物检疫员有处罚权吗?

没有动物检疫员 是 具有动物检疫职能的 官方兽医,官方授予其依法实施检疫,但没有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职权。具有行政处罚的 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 官方兽医,过去叫“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员” 其执法时还需要 有当地市政府法制办 授予的 “行政执法证”(这个是需要有法律执法资格的证件,是需要通过相关考试的)

十、安宁权有什么相应的处罚吗?

在我国,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不动产,并对征收设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最近听到有人讨论,入户盗窃未遂,或者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分析几个相关问题。

一、入户盗窃仍是结果犯,侵犯法益是财产权益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行为,均成立盗窃罪,不考虑财物是否取得,也不考虑入户行为是否完成。有相似的观点,认为盗窃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财产法益,也包括住宅安宁法益。这种观点承认入户盗窃为结果犯,但以入户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条件。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观点,入户盗窃是结果犯、侵犯法益为财产权益。在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观点,取得财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系财产犯罪,根据传统认识、社会一般观念,应当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补充解释为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实施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的,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否则,难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认同,也难以体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入户盗窃行为必然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但这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否等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呢?笔者认为,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入户盗窃未遂,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绝大部分观点认为,入户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同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仅要求非法性和侵入性,而且还要求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拒绝仍旧强行闯入或者被要求退出仍旧拒绝退出。少数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需要公然性。笔者搜索裁判文书网,绝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具有公然性特点。

从我国住宅的特征看,我国住宅的私密性与个人性强大,但并不十分强大。笔者未曾见到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受刑事处罚的判例。前些年,行为人持刀进入他人住宅后被房主反杀是不是正当防卫这样的问题都分歧很大,何况是一般侵入住宅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入罪这样的问题呢?

三、应加强对住宅安宁权的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住宅私密化、邻居陌生化是个必然的趋势。法律必须重视由此带来的住宅安宁权保护的问题。

曾几何时,串门不是个大事,农村邻居之间因为琐事闯入他人院落吵架拌嘴,不算是什么稀奇事情。强大的邻里关系网、传统习俗观念也可以阻止闯入行为“走火”。实践中虽不乏因邻里纠纷闯入他人家中伤人、杀人的案件,但闯入行为仍旧不为传统习俗绝对排斥。

而现如今,邻里关系逐渐陌生化、城市交往逐渐契约化。门内门外交流,靠的不是邻里关系,而是陌生人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外卖合同、家政合同、物业维修合同等契约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交流。这种交流之后,是否允许进入住宅,完全取决于住宅使用人是否同意。你会邀请外卖员和你的邻居进你家里聊天吗?通常情况下应该不太会,除非邻居家是你妈在住,或者是“老王”在敲门……

所以,刑法也应当与时俱进。没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消防员救火、警察依法搜查、他人紧急避险)之外的非法闯入行为,应该至少纳入刑法讨论的视野,至于是否纳入定罪处罚的范围,需要长期深入的研究。

四、入户的社会危险性真的很大

入户盗窃这种事情,虽然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了。但是入户的社会危险性,还没有被司法实践足够的重视。

试想一下,行为人一般是怎么入户盗窃的?不外乎板砖砸门窗、改锥撬门锁、划片开锁心等,还有怕主人发现持刀入户的。总之,入户盗窃这种东西,总得带点东西,所以屋里有人的话,极易转化成抢劫伤人。毕竟,实践中,也不乏屋主人看到小偷,只能假装睡觉没发现这种案例。并且,这种案例并不罕见。

因此,司法实践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在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和量刑问题上应当足够重视,慎用取保、不诉、缓刑等轻缓化处理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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