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根据《定西市采砂管理条例》,采砂必须依法取得矿业权,进行合理开采;未经许可不得私挖、非法运输及倾倒砂石;采砂企业应建立规范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建立了罚款、停产、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同时加强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采砂行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的情况如下: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所以,超量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伴生矿是指在开采主要矿产资源时,同时开采出的非主要矿产资源。以下是《矿产资源法》中关于伴生矿的主要规定:
伴生矿的归属:伴生矿的归属原则上与主要矿产资源归属相同,即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国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伴生矿的归属方式。
伴生矿的开采权:伴生矿的开采权可以由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人同时获得,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获得。但是,获得伴生矿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伴生矿的开采管理:伴生矿的开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同时,伴生矿的开采必须与主要矿产资源的开采协调进行,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关于伴生矿的规定可能还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发布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发布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发布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法律规定非法采砂是按照《刑法》第343条当中的非法采矿罪对此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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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需符合以下条件:
(1)要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3)此前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4、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河道 采砂 有哪些法律法规 规定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3.砂石的相关规定
砂石的产品质量必须合格,应先试验后使用,要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试验单。使用前应按照品种、规格、产地、批量的不同进行取样试验。砂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碎石的必试项目有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对于用来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的砂石,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