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房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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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遗留房屋认定?

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地,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有的当事⼈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地使⽤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证⾔,这不⾜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二、深圳历史遗留房屋认定?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深府〔2004〕193号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申请人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时,如不能提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文件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

  凡1982年7月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至今占有使用,但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不全或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由用地单位向国土部门申请,经调查、测绘后,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特区内在1982年8月至1988年1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宝安、龙岗两区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报建资料但无土地权属证明的,经用地单位申请,国土部门对拟核定的土地权属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国土部门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年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年期从土地开始使用时起算。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年期,从开始使用时计算。1982年7月以前已建成竣工的,从1982年7月起计算。

  (二)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特区内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宝安、龙岗两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建成或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单位有土地权属证明但无报建资料或报建资料不齐的,经用地单位申请,规划部门核实建筑物现状功能、面积,除严重违反规划外,应补办规划确认文件。

  (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产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工程档案现状出具归档证明文件。

  (四)消防安全证明

  对未进行消防报建的建、构筑物,经检查、整改,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已报建的建、构筑物(包括已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经消防验收但未合格的),只要满足原审核意见,经验收基本合格,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补交市场地价。按规定程序批准改制立项的市、区国有企业,其应补地价的80%转国家资本金,但符合《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补交地价条件的,其应补地价的50%转国家资本金。

第四条 土地权属公告应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同时在该房地产的出入口张贴,公告期为30日,公告费由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第六条 未经初始登记已核发房地产代用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权属清楚的,可办理抵押、转移等其他相关房地产登记。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前在合法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合作建房或转让房地产的,按规定补交地价后,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八条 购房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无法登记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九条 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地价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初始登记的,可为合法房地产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的地价进行追缴;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拖欠地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十条 经市房改主管部门批复办理了房改手续但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安居房,按本规定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应提供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实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调整范围内处理的房地产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如何转让?

历史遗留的房屋,那就要看当时到这个单位去备案呢,或者相互的协议啊,证明人啊!

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认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2012〕22号

LYDR—2012—0001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2、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之前。对1987年1月1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3、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4、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1、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2,住宅30元/m2。

2、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五、宅基地历史遗留如何认定?

认定历史遗留的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家族宅基地历史遗留如何认定?

以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为认定标准

七、违建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认定?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经审批而建造的,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始终都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存在过了多少年,就变成了历史遗留建筑的问题。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

1、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没有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八、公房居住权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答:公房居住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九、历史遗留治理标语?

"铭记历史,共创未来!

珍爱和平,弘扬文明!

传承文化,弥补疏漏!

平等正义,消除偏见!

团结合作,拓展发展!

倡导和谐,促进进步!

守法守纪,树立公信!

勇于改革,追求公平!

历史教训,引以为戒!

共同努力,实现复兴!

保护遗产,传承文明!

弘扬精神,凝聚力量!

历史责任,永不忘记!

治理遗留,解决问题!"

十、什么是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一些先人没有完成或者无法完成留下来待解决的问题。

应该说当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或不便马上解决的,待以后时机成熟时解决。如海通高科欺诈上市,紧急叫停;两年后,由0875吉电股份换股上市,解决了海通高科的历史遗留问题。

扩展资料:

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印度的。而我们中国认为是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

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回归我们中国的怀抱。2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或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历史可提供今人理解过去,作为未来行事的参考依据,与伦理、哲学和艺术同属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

历史的第二个含义,即对过去事件的记录和研究,又称为“历史学”,或简称“史学”。隶属于历史学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有年代学、编纂学、家谱学、古文字学、计量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和新闻学等,参见历史学。

记录和研究历史的人称为历史学家,简称“史学家”,中国古代称为史官。记录历史的书籍称为史书,如《史记》、《汉书》等,粗分为“官修”与“民载”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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