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意识避免遗产纠纷
第一:
财产意识
为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个人财产的储备。
第二:
遗产意识
老人再婚前要进行财产公证或办理遗嘱公证,对自己身后的财产分配做出书面说明。
第三:
维权意识
一些老人觉得跟晚辈争遗产不光彩,明知吃亏也不愿与晚辈争辩。
第四:
执行意识
老人订立遗嘱时要考虑到具体执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老人若遇继承权被侵犯或者被剥夺时,要尽量在财产被事实分配之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需要交税.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在百亿补贴买手机,首先要注意,拿到手机千万不要急着拆,有的商家利用规则,拆了非质量问题不退。
1 拿到手机先当着快递的面检查包装,没有这个条件就全程录视频开箱,防止有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三方扯皮。
2 手机和一些电子产品都有自己的IMEI码,一般在包装上,手机后壳,以及手机内置,你可以先通过手机包装盒上IMEI码查询是否激活过,具体怎么查询问手机所属客服,比如小米就问小米售后,OPPO就问OPPO,一般都是有所属网站或者可以通过保修日期反推(很多厂家的手机都是激活后保修一年),避免一些商家卖翻新机或者激活过但是被退回去的机子,同时也检查IMEI码所对应的手机型号,颜色,存储是否和手机一一对应。
3 检查外包装无误后,可以拆开塑料薄膜了,建议还是全程录制视频,拆开薄膜后先别忙着开机,检查手机后盖上的IMEI码是否和包装盒一致,检查完后环绕手机周身,检查是否有划痕裂缝,镜头玻璃,屏幕玻璃,手机后盖是否存在划痕碎裂,将一切无异常后再开机。
4 开机后,千万不要急着联网,因为一旦联网,手机就处于激活状态,也就是变成了所谓的二手机,百分百不支持退货,完成最基础的配置后,在拨号界面查询手机自带的IMEI码是否和前面的一致,检查完后进入设置检查手机配置,储存是否和描述一致,检查完后触摸屏幕检查是否有断触,黑屏现象,检查相机,蓝牙,NFC,WiFi是否能打开,千万不要先插卡,插卡也代表激活,做完这一系列后就可以联网了。
最后,百亿补贴买手机其实是很划算的,我的真我q3s比某东双十一省200,但是收益并存,大家还是可以多留个心眼,避免上当。
个人月嫂协议合同为了避免纠纷,首先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服务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多和业主沟通,尽职尽责做好服务
矿权转让合同是指矿业权人将其拥有的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矿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帮助各方合理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本文将提供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样式:
双方:
甲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乙方:(自然人/法人名称、住所/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就矿权的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矿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拥有的以下矿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条件
1. 甲方确认其对上述矿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属纠纷。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款项作为矿权转让的对价:
3. 双方同意在接受矿权转让后的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
第三条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合同生效和变更
...
第七条 合同解除
...
第八条 附件
...
第九条 合同解释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附则
...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点:(此处为合同签署地点,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签订日期:(此处为合同签署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本文提供了一份矿权转让文书格式范本,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矿权转让合同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合同的撰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希望本文对各方在撰写矿权转让合同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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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由于未取得矿业权,债权融资基本上不可能的。主要是没有抵押或质押物。
股权融资就是通过转让企业的一部分股权,投资人获得股权(未来的收益或风险),企业经营者获得现金流。
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最重要的资产就是矿业权及矿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即使是矿产资源价值再高,得不到矿业权,都是空的。所以,我个人认为,矿业权没有取得,融资的概率为零。就是根本就不现实,不可能的。
只有自己懂行,或者找懂行的朋友一起去买显卡才可以避免购买到翻新的显卡或者矿卡,当然如果附近熟悉的人都不懂的话,可以去比较正规的店面购买品牌显卡,这样一般质量有保证的,当然也要索要发票,这样后期出现问题也可以拿着发票进行维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要避免房屋出售合同后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详细地记录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房屋的详细描述、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物业状况以及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重要事项。同时,合同中应清楚规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2. 了解法律法规:了解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司法解释。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以防止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 寻求专业帮助:与买卖双方都应寻求专业律师或房地产经纪人的帮助,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们可以协助起草合同,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4. 重要事项书面确认:对于重要事项,如房屋的实际状况、装修情况等,双方应书面确认,避免引起争议。
5. 形成书面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多地以书面形式保存相关文件和交流记录,以备后续的证明使用。
6. 保留支付凭证:购房者应保留支付的相关凭证,以证明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卖方也应保留相关的收款凭证。
7. 房屋检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进行房屋检查,确保房屋的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一致。
8. 贷款审批:如果购房需要贷款,买卖双方应确保贷款的审批程序已经完成,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的相关事宜。
9. 注意期限和约定:合同中的各项期限和约定应认真履行,如交付日期、过户手续完成日期等,以免因违约而引起纠纷。
10. 合同的修改和解释:如果双方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释,应在书面形式下进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总之,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双方应当详细阅读、理解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如遇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