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在先申请原则,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申请的人。
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符合专利独占性的原则,即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这样也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原则,比如美国实行的就是先发明原则,优先发明原则,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发明的那个人,即使他申请专利在后。
专利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对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简单的说,A在2009年1月1日提出甲申请,在2009年10月1日提出另一个乙申请,乙申请享有甲申请的优先权,那么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请,B的乙申请不能授权,这就是优先权原则;但如果A不享有甲申请的优先权,由于B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1日提出乙申请,比A提出乙申请要早,A提出的乙申请不能授权,这是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知识产权的在先申请原则,主要是指专利权,著作权不适用该项原则。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美国除外,实行的是谁先发明谁享有权利的原则)实行的专利在先申请原则,即同一项技术发明谁先申请谁先得。该原则以时间为优先,因此需要发明人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优先权和你中国专利授权不授权没关系,不一定是要授权之后,在国内申请之后,就可以提优先权申请。
而且,是从在先申请日开始起算。
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中微知著国际知识产权:专利优先权是什么?申请专利优先权到底有哪些好处?
顾名思义,在先申请是指申请日之间申请的,在后申请是申请日之后申请的,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是以申请日为分界点的,申请日之前的(在先申请)的其他相关专利,能影响到你的专利的三性。而申请日之后的任何专利,都不能影响你的专利的三性。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
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最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本国优先权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这是错误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即为优先权日,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和 第二十八条规定,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在先申请日算起。(存疑:专利法第42条的申请日是实际申请日,细则32条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撤)专利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专利权申请之前,已经实施了该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取得的使用权。如果他人在此之后申请了同一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使用权人可以主张其专利在先使用权。
证明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方法如下:
1. 保留相关证据。专利在先使用权的证明可以从使用的产品、技术试验、技术交流、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和技术书籍等方面入手。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2. 出具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可以出具背书式的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书,证明使用权人在特定时间段实际使用了该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并且该技术或产品的使用与正在申请或已被授予的专利相同或具有相同的技术核心。
3. 协商申请人。当专利权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拒绝之后,使用权人可以与专利权申请人进行协商,提供专利在先使用权证明,以期得到使用权人的合法肯定。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在先使用权的证明是一个相对较复杂的问题,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法律和知识产权机构的帮助。
构成条件是什么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
申请在先。若是在申请之前,就有人或者自己已经使用过,则丧失了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