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应该如何分配?有以下这样的分配原则:
利益第一,情感第二;有领头人且合伙人平等;控股权和控制权分配;舍得分和收的回;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五大原则
还有以下三种分配方式:
1. 绝对控股型
在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方式: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员工股权15%,创始人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2. 相对控股型
除了少数事情,比如增资、解散等需要集体决策,其他大部分事情还是由创始人决定,在这种方式中: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占34%,员工预留15%的股份。
3. 不控股型
创始人股权占34%,合伙人团队占51%,预留员工股权15%。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团队能力很强,创始人只是在战略上有优势这样的情况。
事实上,不是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还有不控股也能控制公司的情况出现。这里涉及到几种控制方式:
1. 投票权委托
这种方式创始人虽然不占有很大的股份,但却拥有比股权份额大的投票权。比如京东刘强东,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权,但是有50%的投票权。
2. 一致行动协议
这种方式是指所有事项先在董事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得到一致意见,否则就以创始人的意见为主。
3. 持股平台
创始人使用此方式可以将合伙人员工的股份放在持股平台上,这样可以将合伙人和员工的股份全部集中到自己手里。
合伙人股权不仅要有分配机制,还要有退出机制方案。企业发展不会是一番风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可能会产生和合伙人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十分重要。那么有哪些股权退出机制方案呢?
1. 提前签订协议,协商好退出的问题,要和合伙人提前签订协议,把股权退出的问题商量好,比如签订这样的协议:任何合伙人中途退出,就意味着放弃股权主张的全部权利。在生意场上,没有永久的朋友,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2. 设定合伙期限,以及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设定合伙期限,即要求合伙人不得在期限内将股权退出,一旦违反则会向退出的合伙人收取高额的违约金。这样可以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对不遵守合伙期限的人产生威慑力。
3. 股东中途退出,股权溢价或折价回购,一方面对公司具有巨大贡献的合伙人选择中途退出,要认可他对公司所做的贡献,可以按照一定的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另一方面公司创始人还要考虑到退出价格基数和溢价或折价倍数。
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其授权的范围和权力。以下是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 矿权
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权和管理权的所有权。矿权可以授予个人、企业或政府机构等单位。持有矿权的人有权利从矿产资源中获取利益,包括控制和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矿物、销售矿产等。
2.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采矿权是一种有限的、特定的授权,只授予持有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不授予持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管理权。
换而言之,采矿权是一种相对狭窄的权利,其授权的范围只包括对矿物的开采,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持有采矿权的人必须在矿权持有者的授权下行使其权利,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矿权和采矿权的具体定义和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的区别只是一般情况下的表述。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权属由原来的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变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流转的是土地的经营权,绝对不是承包权,承包权是严格保护的。
这就相当于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担心,哪怕是流转的人经营不善农民也不用过于担心,毕竟承包权在自己这里,不受影响,租金不会少,地也跑不了。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是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土地三权是: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权。是有偿租金形式的的流转关系。
法律顾问在一个企业的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帮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一名法律顾问来说,不仅需要拥有优秀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因此,对于法律顾问的考核和退出机制,必须进行合理的规范和制度设计。
对于法律顾问的考核,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其在工作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考核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以上的考核机制,企业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估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考虑对法律顾问进行退出或解雇。为了确保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退出政策和程序,遵循以下原则:
通过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企业可以以合法、公正的方式终止与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顾问的权益。
作为法律顾问,拥有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职业发展的平台和机会,以激励其不断学习和进步。
以下是企业为法律顾问提供的职业发展机制:
通过以上的职业发展机制,企业可以激励和支持法律顾问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法律顾问的考核和退出机制在企业的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科学、公正的考核机制,企业可以评估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而明确、公正的退出机制则可以确保企业在需要时能够终止与法律顾问的合作关系。只有建立合理的考核和退出机制,企业才能更好地管理和运用法律顾问的人才,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
近年来,云南茶园林权流转备受关注。据统计,云南茶园面积逐年扩大,茶叶产量持续增长,而茶园林权流转也成为茶园管理和产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根据云南省相关规定,茶园林权流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林地所有权人、流转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流转的用途和期限等。此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户积极参与茶园林权流转。
茶园林权流转对云南茶产业有着深远的影响。一方面,流转可以提高茶园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流转也带来了一些环境、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影响,比如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民收益的变化以及农村社会关系的重构。
随着云南茶园林权流转的不断深化,未来可能出现更多针对林权流转管理、农户权益保障以及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流转过程中的监管,防范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茶园林权流转能够为云南茶产业带来更大的效益。
感谢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期通过对云南茶园林权流转的探讨,能够对读者对云南茶产业发展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国有土地转让需要进行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对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那么是需要到土地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农村土地的转让可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家庭之间才能转让,并且要到乡政府申请,县政府审核,最后乡政府给你下发相关文件的时候转让才是合法的。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这七种形式,其中转包和转让在流转决定权、法律后果和备案要求等方面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的区别如下:
1、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2、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备案要求不同。转让的,因已经发包方同意,由受让人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则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而转包及其他方式流转的,因无需经发包方同意,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但发包方仅以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不一样。开采权仅是开采使用权,属物权二次使用权。经营权是矿的产权归属权,属物的一次所有权。譬如:前者是租房的租户,后者是出租房屋的房主。房主与租户签订合约后,租房有房屋的二次使用权利,但没有变卖或抵压或转租的权力。具体您的情况细节,我不是很清楚。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再根据您的情况诊断下,别让我误导您了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