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
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
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
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
《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
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
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
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
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
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
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注销采矿权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是不可以恢复的。因为,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举例说明,你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2年8月19日,8月19日之前未向颁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那么8月20日此采矿证自动失效,8月20日你矿己无采矿证,需要重新申请,不可能恢复
不是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招标400万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200万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100万以上的必须到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他不满足上述金额的项目,不用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在招标代理公司开标即可。
没用,那得取到采矿权才行,中国的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项权利是需要向国家分别分别提出申请的,当然按规定,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其勘查区的采矿权,当其取得采矿权后才可以进行开发和销售
不必了,按现行规定,可以继续走大宗交易通道,也可走集合竞价,证券正常交易的通道,没有特别强制的规定,全在于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自己的意愿及对市场的判断,大宗交易一般用于原始股东减持股票及大额的股票交易,一般对比市场当前价都是一定的折让,带有批发的味道。
1,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如果办理了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行使抵押权。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扩展资料:办理房产析产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析产协议及公证书;
3、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面积测绘报告;
5、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注:1、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若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析产,还需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
从绩效管理的原理来说,绩效考核的目标应该是得到员工认可和接受的,也就是说员工要通过签字这个形式来表示我愿意承接目标,并承诺完成目标。
同时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反馈给员工,员工要通过签字这个形式表示他(她)对结果无异议,今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反驳该结果
拍卖仅仅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易形式,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是为了利用拍卖公司的资源,聚拢更多的潜在客户通过竞价进行交易,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卖出更高的价位而已。
但目前的经济形势已经达不到这样的目的,通过拍卖公司能找到一个买家就已经算相当成功了。包括文物在内的艺术品交易,国家没有禁止任何一种交易形式。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通过私下商洽、文物经营机构回购、聚会交流、网上交易等各种方式来进行交易。应该不允许再增加人。优先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其发明人的权益。第一次申请时,该专利基本完成,发明人已在首次申请中出现。PCT申请时没有理由再增加发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