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收到或应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签约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签订收回合同的,每提前一天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1‰给予提前签约奖励,最高不超过5%。
《暂行办法》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包括土地补偿价格、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具体计算方法为:(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土地原用途修正系数-土地原用途评估价格×40%+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同一宗地跨多个基准地价区片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如住宅基准地价评估价格低于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按照区片住宅基准地价的50%计算土地补偿价格。
此外,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3%给予搬迁补助,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总价的2%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应该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确定资产时不能合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