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区取得探矿权,已缴纳探矿权价款,转采矿权后还缴纳价款吗?

时间:2024-10-07 17:53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空白区取得探矿权,已缴纳探矿权价款,转采矿权后还缴纳价款吗?

不需要,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在办理探转采的时候是不需要在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但是相关税费还是要交的。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二、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可以算入投资吗?

可以算入投资。因为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属于矿业领域的投资活动,是为了获取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其具有明显的投资属性,因此可以计入投资。同时,在投资成本的计算中,还需考虑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的折旧和摊销等因素。此外,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投资组合的构建也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的投资,包括矿业投资。因此,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价款可以算入投资,为企业进行全面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三、矿没采矿权价款咋退?

国家价款矿交了没采是不可以退的。因为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往往会规定矿业权的使用期限、采矿规模、采矿条件等,企业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开展采矿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约责任。

若企业未能按照合同要求采取矿产资源,国家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例如解除合同、收回矿业权等,但不会将价款退还给企业。

四、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要交价款吗?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需要交付一定的价款,一般来说,价款的计算标准会根据当地地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此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和税费等。具体情况应该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信息。

五、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首先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评审意见,提交探矿详查报告和备案证明,提交安全予评价和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提交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备案表,提交环评报告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提交县,市资源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意见,企业探转采申请书。

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区别?

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区面积收费,第一至三个勘查年按100元/km2,以后每年增加100元/km2,最多不超过500元/km2;探矿权价款是: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按评估价或竞拍价缴纳探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批缴纳。

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条件?

一,完成各个阶段的勘察设计目标,经验收合格。预查,普查,详查的三个阶段目标都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符合规定的年限。

二,勘探资金投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最低要求。

三,勘探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以采代探。

四,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如果在三区内,即使是达到前两个条件,仍然不可能转采矿权。

八、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储量要求?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储量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并拥有合法有效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过程中,储量要求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满足以下储量要求:1. 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要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同矿产资源的储量标准不同,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2.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3.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4. 探矿权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之,是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条件。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九、探矿权转采矿权最新政策?

一是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无须注销原探矿权。《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

二是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将原来先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两次审批,合并、简化为直接申请新立登记一次审批。

十、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要交纳的费用?

探矿权转采矿权需缴纳的费用主要有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矿业权使用费。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7〕35号)第二条:

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发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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