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还需要了解采矿权针对的主体。一般而言,采矿需要相关资质,只要单位有这项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权转让只要不违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
一、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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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十六条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审批进行了阐述。
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分类表
备注:矿产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具体参考《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