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提供一些贵阳磷矿石开采企业的名称

时间:2025-04-16 22:3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谁能帮我提供一些贵阳磷矿石开采企业的名称

开磷集团(厂址是中心)

开磷集团下属重钙厂(黑神庙,小寨坝过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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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煤田地质局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省煤田地质勘查、研究、规划及煤炭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

一、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的职能与任务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作为省级煤田地质机构,承担着全省煤田地质勘查的重要职责。其工作涉及煤田地质调查、勘查、研究、规划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掌握贵州省煤炭资源的地质条件、分布规律及开发潜力,为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贵州省煤田地质局还承担着煤炭资源调查评价的任务,通过对煤炭资源的数量、质量、可利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投资提供重要参考。

二、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的工作成果与贡献

多年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在煤田地质勘查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对贵州省煤田地质条件的深入研究和勘查,为煤炭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该局还积极开展煤炭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政府制定煤炭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的工作不仅推动了贵州省煤炭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为全国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三、贵州省煤田地质局的技术力量与队伍建设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拥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实力强的队伍,具备从事煤田地质勘查、研究、规划及煤炭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的能力。该局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为煤田地质勘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综上所述:

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作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煤田地质勘查、研究、规划及煤炭资源调查评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工作成果显著,为贵州省乃至全国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该局注重技术力量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第二条规定: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按下列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矿产资源一律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省人民政府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三、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

贵州省的矿产资源开采管理规定了严格的资质条件。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相应的采矿和地质技术人员,以及与开采规模匹配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并满足国家和省里的其他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根据不同规模和类型由省、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大型、中型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省一级,小型和零星矿产资源则由州(市)或县级审批,砂、石等普通建材的开采需经相应部门批准并办理采矿许可证。

在特定区域如河道内的开采需经过河道和航道主管部门的联合审批,农村家庭自用的少量煤和建材用砂石可由县级政府指定范围采挖。审批发证权限的争议由上一级部门裁决。申请采矿权前,申请人需要提交包括划定矿区范围、企业名称预登记、储量报告和矿权设置情况等详细资料,同时需在预留期内办理采矿权登记,否则矿区范围失效。

采矿权申请除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矿山资源占用审批资料,涉及相邻关系的还需提交相关协议。对于零星分散资源和普通建材砂石,申请仅需采矿申请登记书、营业执照等基本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如果采矿权人产能与储量不匹配或未能在设计达产期限内达到规模,原登记机关有权调整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但在调整前会听取采矿权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扩展资料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贵州省地方法规之一,是2000年3月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2004年5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个条例主要是对贵州省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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