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详细阐述了矿业权的转移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多种方式。这一规定强调了矿业权的出租、抵押等行为均需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并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进行矿业权转让时,转让双方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此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业权的,转让人需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出售、作价出资和合作等不同方式的矿业权转让在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出售矿业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进行勘查、开采资源的,需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进行资源勘查或开采的,应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需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转让人、受让人信息、申请转让矿业权基本情况、转让方式和价格、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矿业权转让合同需明确矿业权转让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如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需关注合同的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矿业权出租是另一种转让方式,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矿业权人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采矿权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如需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人应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矿业权抵押作为债务提供担保的特殊方式,需遵循相关法律,债权人要求提供抵押物价值时,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从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转移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等,以确保矿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维护各方权益,促进矿业健康发展。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