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第一,研究并制定涉及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确保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得到严格执行,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以及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监督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四,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上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第五,统一管理全省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六,主管全省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负责全省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制定并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收取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第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统一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省地质勘查活动。
第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十一,组织并管理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省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第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