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同事们:
根据教育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定,平江县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已经圆满结束,并公布了拟聘用人员名单,现进行公告公示如下:
此次招聘的特岗教师范围为全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等阶段。
公告公示工作的进行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了招聘流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根据资格审核和面试考核结果,确定了以下拟聘用人员名单:
本公告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持续1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请及时向教育局反映。
所有拟聘用人员需在公示期结束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手续办理,逾期视为放弃资格。
特岗教师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岗位,希望各位新任教师能够扎实工作、不断进步,为学生的成长和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再次感谢各位同事的支持与配合,祝大家工作顺利。
此公告为最终公示,敬请周知。
房地产作为一种传统投资方式,一直备受关注。无论是在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稳健的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方面,都拥有独特的优势。五矿信托投资房产具有长期稳定的租金收益和房产价值的持续增长,是基于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和全面风险评估做出的选择。
五矿信托在选择房产项目时,会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稳健性。同时,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此外,五矿信托还注重资产管理,通过严格的资产监管和管理,有效减少投资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矿信托投资的房产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以便社会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运营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投资规模、投资比例、预期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告公示是五矿信托对投资房产项目开展合规、透明运作的体现,也是对投资者负责的举措。通过公告公示,投资者能够了解具体项目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同时,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矿信托投资房产公告公示,旨在通过透明、规范的公示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了解五矿信托投资房地产的公告公示内容,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其投资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 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新矿权设立应到下列部门立项审批:
1.国土厅(资源评审、备案、采矿权划定、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价款评估)。
2.办采矿证。
3.发改委立项。
4.安监局(初步按设计预评价、安全专篇编制审批)。
5.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安全生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