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转让时补缴。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三、《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四、以划拨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主要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对于单位要求党员确认需交党费,并在工资中扣除的做法,可以说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费管理办法,党员是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费是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一种方式,也是支持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经济来源。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确保党员能够主动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与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通过在工资中扣除党费,可以方便、及时地收取党费,减轻党组织的负担,确保党费的正常缴纳。
当然,单位在执行这种做法时也应该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单位也应当对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透明公开,确保党费使用合理、公正、有效。
总之,单位要求党员确认需交党费,并在工资中扣除的做法是符合党章和相关规定的。如果您对具体情况有更多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相关部门。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