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公司的动产如果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经同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特别的公证。如果真的要公证,对合同书进行公证也可以;要对担保行为公证,只要到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就可以了。
1、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不能随意退出担保。
2、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为控股股东担保《公司法》有特别的规定,可查看。
对上市当然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而且银行也不会和这些担保公司合作,注定了他们无法做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基本上这些担保公司都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就连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绝大多数也很难获得与银行合作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