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清退载体文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提醒谈话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离岗”,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
1、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对本人暂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并签字。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再使用的,请示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2、清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各类信息设备进行清点登记,随载体清退记录一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涉密信息设备在本部门继续使用的,部门负责同志需重新指定设备责任人,并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变更设备责任人。
3、取消信息系统访问权限。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设备移交情况,收回原涉密人员的系统访问权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统账号、关闭原设备接入端口,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审计。
4、收回场所出入权限。机关单位应及时收回离岗离职的涉密人员出入涉密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出入权限。如注销门禁账号口令、变更门禁卡权限等。
5、保密承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应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载体;遵守脱密期管理的各项要求。
6、保密义务不因涉密人员的离岗离职而终止,只要涉密人员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被解密,涉密人员就负有保守这些国家秘密的义务。机关单位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承诺书中对涉密人员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的要求或约定。
7、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提醒谈话应在涉密人员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前进行,谈话方一般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形成书面记录。
8、提醒谈话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有关管理措施,如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起止时间、脱密期管理单位、脱密期管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是了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具体情况,如离岗或离职后的去向、从业情况等。
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出国(境)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机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脱密期管理制度。
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
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9、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轮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整到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机关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交流调动人员,如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出机关单位应在办理交流或调动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10、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
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
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于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和网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网格的定位、职责和作用
网格是在城镇社区、农村行政村以下及其它特定区域划定的基层治理基本工作单元。网格在属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网格职责主要包括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巡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政策宣传等五项基本职能。推行网格化管理是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扁平化、精准化、社会化管理的必要举措,是打造全国市域社会治理标杆城市的基层基础。
二网格划分原则
按照市域社会治理“一张网”的要求,由区(县、市)政法委会同组织、民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市里的统一地址库标准和要求,统一划分网格、统一网格 名称和统一网格编号,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另行划分网格。
根据“属地性、整体性、适度性”的原则,在尊重传统、着眼发展、方便管理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管理内容、人口数量、力量配置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网格。原则上,农村行政村一般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为划分单元,特别大的自然村可以划分为若干网格;城镇社区一般以居民小区、楼幢等 为划分单元;相对独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大中专院校、商务楼宇,以及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区、较大规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景点等特定区域,可单独建立专属网格。
三网格事务准入管理
网格事务准入由区县(市)委政法委会同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核准,明确准入的部门业务和工作事项。
乡镇(街道)商村(社区),确定网格日常工作清单,规范网格事务 ,没有通过准入的事项不得进入网格。由网格采集上报的各类信息、事件,由乡镇(街道)综合信息指挥中心进行分流交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事件流转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流转,按规定时限处置,不得将应由乡镇(街道)或部门处置的有关事件流转返回网格并交办网格员处置。
五、网格员的职责任务和选配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由网格工作团队具体承担,并实行责任捆绑。网格工作团队一般由网格长、网格指导员、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等人员组成。网格长是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组织协调专兼职网格员开展网格管理服务。网格指导员指导、帮助、督促网格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网格重大事务和问题。专职网格员主要从事网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并开展网格内简易事件的处理。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长的选配
每个网格应配备一名专职网格长,农村网格的专职网格长可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城镇网格的专职网格长可由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也可以由社工担任专职网格长。专职网格长选配可优先考虑生活工作就近、网格情况熟悉、便于工作开展的人员,具体由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组织实施。
网格指导员的配备
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的联村、包村干部担任。
专职网格员的配备
社会治安复杂、平安建设任务繁重和重点整治地区的城乡网格,除专职网格长外,结合实际应增配专职网格员。专职网格员可通过整合现有协辅力量、优化社工配置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专职网格员由区(县)、乡镇(街道)统筹管理,日常管理由所在村(社)负责。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医院、学校等建立的专属网格,由所在单位确定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的配备
每个网格根据实际需要,应确定若干名兼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可由公安、行政、计生、市场监管、交警、保安等各类协辅助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党员骨干、村(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楼道长、“两代表一委员”、平安志愿者等担任。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的网格,应动员若干外来人员担任兼职网格员。
六、网格员的考核激励和保障
区(县、市)、乡镇(街道)要将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条线挤、多方筹、财政兜底”和“费随事转”的原则,合理解决网格员工资报酬和工作补贴。专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工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由乡镇(街道)结合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落实。兼职网格员报酬通过采集上报有效信息“以奖代补”等形式落实。探索构建与网格员星级等次、工作年限、专业水平、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建立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先培训后上岗”和“一员多能”的原则,加大对网格员的培训,提升综合业务技能。打通专职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晋升通道,把优秀专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纳入城乡社区后备干部培养。组织开展优秀网格长、优秀网格员、优秀网格服务团队评选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网格工作的责任感、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
一、采矿权延续年限最新规定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推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普及应急管理知识,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实战救援演练和隐患排查治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为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的安全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部项目用工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用工性质和用工范围,明确用工合同内容和工资结构;
二是加强用工流程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规范用工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是加强用工监督和评估,建立用工评估机制和问题反馈渠道。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
5.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登记书报盘文件
8.闭坑地质报告批准文件
9.停办或关闭矿山的批准文件
10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11.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12.矿区范围图
13.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核—审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省教育收费政策出台及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0年8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自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位置,主动适应教育、财税、价格等领域改革新要求,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投入机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持续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教育事业的主导作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同属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担教育培养成本。
——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教育领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加强收费项目管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不断健全教育收费管理体制,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收费治理,着力解决与教育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全面依法治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
隧道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和措施,确保隧道建设的安全可靠。下面是一些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加强隧道施工前的规划和设计,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批,并对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专业评审和技术论证。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记录,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纠正和整改。
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检测手段,对隧道工程的施工和安全进行实时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一要建全网格管理组织,详尽了解居民信息。
第二严格房屋出租管理,掌握流动人员动向。
三要加强普法宣传,落实保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