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审批权限规定如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一、退休审批权限
(一)副县级以上人员退休。由市委组织部批准。
(二)机关其他人员退休。由本单位党委(党组)批准。
(三)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退休。由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批准。
(四)县(市)区退休审批。由各县(市)区相应部门批准。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机关单位副县级以上人员。市委组织部批准退休文件(复印件)、《葫芦岛市副县以上人员退休档案信息确认表》(市委组织部盖章)。
(二)机关单位其他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批准退休文件(原件)、退休人员档案。
(三)事业单位人员。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费表》、退休人员档案(副县级以上人员除外)。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临时用地不足二公顷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四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凡露天矿山年产40万吨规模以下、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规模以下的,不予设置采矿权。新设置采矿权的矿点要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将不予设置新矿山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