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此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若改变土地用途,需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若因房屋买卖发生变更,还需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变更还需提供《公证书》(原件)。离婚导致的变更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因地址变更导致的变更需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