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顺义闫岩案件已经判决。2. 根据报道,法院判决闫岩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讨论和思考。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高峰案件涉及五个人,五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拘役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判断出现错误或不当,就可能导致判决说理不当的情况。例如:
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充分收集证据或未正确理解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准确。
法律适用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没有适用最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证据不足: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就可能导致判决的说理不当。
判决结果不合理: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合理,也就是说理不当。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说理不当,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请再审等途径进行申诉。如果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说理不当,就会撤销原判,并重新作出判决。
如果你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可以给律师出具授权书,委托律师为了申诉或再审需要去法院的档案室查档,现在发达地区都是网上办理了,律师向法院网上上传请求后,电子档案就发送给律师了。
如果你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己拿身份证去法院找原来判决书的办案人,经过批准去档案室复印或领取一份判决书原件,很多离婚的马大哈丢了判决书的,可以去补领的,我们山东这边收费五块钱。
1213刘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周国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四、被告人叶鑫勇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
五、被告人余云鹏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
据报道,仪征张国民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因为张国民犯有多次谋杀、强奸等罪行,且罪行极其严重。在中国,对于这类罪犯,法律非常严厉,判处死刑是不可避免的结果。此外,这个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性侵犯和暴力犯罪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应该为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平安、公正、法治的环境。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被告人王建国,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5月1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863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建国冒充外贸公司老总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蒋某等人的信任,以投资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7500元、刘某人民币18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国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刘某的陈述笔录,协议、收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杨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案发、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判决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建国犯有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尚未退出的赃款责令被告人王建国退赔被害人。
、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表现为因政治运动、计划生育等被用人单位除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类案件的历史背景复杂,年代久远,政策性强,证据收集困难,处理难度较大,当事人工作难做,上访人员较多。
2、因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并逐渐倒闭,期间企业不得不大量减员,将一批批职工予以辞退、开除,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这批职工为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
3、《劳动法》出台后,劳动者对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劳动法》的执行和监督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也不断增强,这类案件现在正在逐年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并逐步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漫延。
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而产生的劳动纠纷。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随意性,不断寻找福利待遇更好的用人单位;或在用人单位不顺意就随意更换用人单位,而不顾原劳动合同的权力义务的约束。另外劳动者为寻求自身劳务关系的稳定性,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时发生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甚至影响到用人单位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等,社会影响较大。如前段时间发生的飞行员跳槽案。
5、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这类案件不是很多,主要是在适用法律上、实体处理上争议较大,理解不一致。
6、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区别对待,在人事、劳动部门登记时有的登记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正式职工、临时用工等,引发劳动者争议;再如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中引发的劳动争议。这类案件社会关系较为复杂,在处理上难度大,处理不当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