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产整顿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导致煤矿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违法的范畴。因此,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都有义务排除或者整改,不得继续生产。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有关法律、法规都要求煤矿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其目的就是要求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自身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煤矿排除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这里突出了法律的时效性,即煤矿自己发现的,必须立即排除,不得拖延排除,不得边生产边排除;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整顿的指令,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
1.暂扣证照
一些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然持证非法生产,或者停而不改,或者不停不改。为了暂时中止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法定许可,《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作为监管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对所在地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为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二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特别规定》之所以不规定具体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同,不论采取哪些措施,只要是合法有效,都可以因地制宜。
(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为了防止“不停不整”或者走过场,必须对整顿过程以及恢复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整顿质量。
1.复产验收。《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这里强调了3点:一是必须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的整改方案;二是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提出验收申请;三是要由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组织验收。
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措施,一是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犷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特别规定》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是的,北关煤业停产整顿期间存在违规生产行为。原因是在煤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短期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企业往往会忽视安全环保标准,为了保持生产经营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规且不负责任的。但是,长期来看,违规行为必将对企业、民生和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肃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煤矿停产整顿就是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维修巷道是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二者的区别非常大。停产整顿指的是对没有落实相关规定的企业,先暂停经营,由督导组对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开展检查,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改正。
而停产整改则是指原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得从根本上进行变革。因此,二者的整改力度、范围都大为不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从两个来讲:一是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二是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
作为现场强制措施,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需要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时,检查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强制措施,要求企业立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在时间上应当是短期的,可以较快地整改完毕,同时也是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正常生产。
具体依据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作为行政处罚,则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和研究,就其隐患应当是重大的事故隐患,不采取停产停业整改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事故隐患。这种停产停业整顿,应当是全面性、较长时期的、甚至是需要经过技术改造都能解决的问题。
对现场强制措施的停产停业整顿,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有权作出处理,但是也应当慎重,应当由在场的检查人员全部同意,现场负责人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向单位负责人口头汇报后实施。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整顿,应当依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再作出决定。
前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可以经常性使用;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济运行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慎用,最好不用。
因为发生伤亡事故,生产不安全
2022年8月12日,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号),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即日起停止生产按规定进行整顿。由你局负责落实,并派驻2名以上人员现场盯守,负责监督该矿进行整顿,整顿期间严禁其从事井下采掘作业。
二、撤销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级标准化等级。
三、要加强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四、整顿结束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不是。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在对全区露天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经营的煤矿进行整顿。
一些违规经营的煤矿已经停产整顿,但是并不是全部煤矿都会停产整顿。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改善煤矿环境,政府将会对违规经营的煤矿进行全面整治。
基本上都停了。现在山西省创建森林城市了,不让有任何的污染环境的企业在了,所以就把所有的矿山都停产了,不让再生产了。
唐山矿山都远离城市,应该通过环保治理不会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