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复缴纳草原植被恢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第三章 缴 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用于大兴安岭林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森工集团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中央补助地方专款预算,用于有关森工集团管理林区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直辖市集中用于全市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可高于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地(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回答如下:植被恢复方案是一种通过植物生长来恢复受到损害或破坏的土地的方法。以下是一些植被恢复方案的常见方法:
1. 植树造林:通过种植树木来恢复丧失的植被,增加土地的稳定性、水源保护、防风固沙等效果。
2. 草皮覆盖:在受损地区种植草皮,增加土地的覆盖度和稳定性,防止土壤侵蚀。
3. 野草种植:在受损地区种植野草,可以快速覆盖土壤表面,防止土壤侵蚀,同时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改良。
4. 土壤改良:通过添加有机肥料和矿物肥料来改善土壤,增加土壤的肥力和保水性,提高植物生长的质量和数量。
5. 生态工程:如湿地修复、沙漠绿化、山地植被恢复等,通过人工干预的手段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植被恢复的目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植被恢复方案,不同的方案适用于不同的土地类型和受损程度。
矿山恢复治理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不要可以交由国家让国家说明情况并交由国家所管理。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四条 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限制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考虑使用林地企业承受能力,并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照比例直接缴入各级国库,分级管理:
(一)使用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国库;由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库。
(二)使用市级(包括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单位林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市级、省级国库。
(三)具有与设区市同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管县,使用县级单位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由省级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按照80%、20%的比例分别缴入县级、省级国库。
(四)使用省级单位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全额征收,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向林地使用单位开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审批级次填写收费项目,督促林地使用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条 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2森林植被恢复费”项。
第十一条 缴库后,林地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回执联复印件分送各级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林业主管部门凭此复印件与使用林地单位核对缴款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请注意,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最新标准。
植被恢复率的计算方式是:已恢复的植被面积 ÷ 需要恢复的总植被面积 × 100%。这个计算方式非常重要,因为生态环境的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而植被恢复率是对这种努力的测量。如果要计算植被恢复率,就需要先确定需要恢复的总植被面积和已恢复的植被面积,再将这两个数带入计算公式中即可得出植被恢复率。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率并非越高越好,因为有些地区的植被面积已经非常庞大,而有些地区的植被总量非常少,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恢复率的计算和。所以,在计算和恢复率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依据。
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二、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