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属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购买时应认真核对其有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者不齐者一律不得购买和使用。
二、所有机电设备应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档案,设备说明书、安全合格证等资料要妥善保存。
三、所有机电设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保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
四、煤矿用电必须设置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五、机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重点检查绝缘、接地电阻和防爆性能,禁止机电设备疲劳运行。
六、地面供电线路裸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6米,电缆(电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3米。线路架设必须使用瓷瓶、横担等器材。禁止电线呈束状排放。
七、煤矿井上应设配电室,地面所有刀闸开关必须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且刀闸开关要齐全完好。配电室必须装门上锁,实行专人管理。
八、地面变压器的安放高度不得小于2.5米,低于2.5米的必须设置防护栏。
九、空压机必须安放在地面阴凉、干燥、清洁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不得放入井下使用和代替局扇风机供风。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压力表每半年必须校验一次。空压机吸气口要有过滤装置,空压机不用时必须卸压和放水。
十、电锯操作要选用熟练操作人员,并实行专人操作。操作中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电锯伤人;电锯供电电缆必须架空排放或使用坚固的防护套管进行保护。
十一、地面照明线路开关只能使用拉线开关,严禁使用按钮式开关。照明线路要装排在人员接触不到的地方,做到整齐排放;禁止出现明接头或线路挤压和磨损;洗澡房的照明开关应安在室外,灯头高度不得低于地面2.5米。
十二、工业广场、井口的照明灯具高度不得低于2.5米,离井口必须有适当的距离。
十三、电焊机应做到专人使用,电焊机线路要随用随接,用后及时收好。严禁在井下和主、副井口附近20米内(含20米)使用电、氧焊。
十四、闲置、报废的线路和开关应及时撤出,暂停使用的必须切断电源,并加贴封条。
十五、地面的变(配)电室、变压器、主扇风机和供电线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项目太多,简单说几个吧: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租赁制度、 机电运输配件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设备安装、检修、验收、交接制度、 机电运输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矿井三大保护管理制度、 矿井电气设备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防爆设备检修、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矿井防爆设备检查员管理制度、 矿井停送电管理制度、 矿井电缆管理制度、 提升用钢丝绳检查、试验制度、 矿井小绞车管理制度、 大型固定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斜井矿车连接装置、绳头链试验制度、 用电管理制度、 电能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电力调度管理制度、机电运输事故造查报告制度、机电运输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机电运输包机包修制度、机电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机电运输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定期填报制度等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提高设备、设施管理水平,对提高生产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及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为适应公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的设备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原则: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预防设备事故,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定时维护与定期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装备的技术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合理调配使用,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管理,对所有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台帐清楚、帐物相符。
第六条:公司设备主管领导对公司设备管理进行全面负责'对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并制定设备管理的考核内容。
第二章设备规划
第七条: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设备安装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要进行测试及试验,并出具报告。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要由专业许可人员进行安装、改造。
第九条:库存设备管理要严格,并专人负责,做到入库设备严格验收、登记上帐、妥善保管,确保“三好出库”。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公司所属固定资产为此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00元及以上者,均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对公司生产设备均须建立设备台帐,并根据设备变化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部门机动处对设备的验收、增减、转移、报废等做好业务记录,并于年末进行实地检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合,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拨,要严格执行设备调配、调报制度。设备调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调出、调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三方人员共同交接验收,交接后,一个月内如需发生维修费用,一律进入原使用单位成本。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应及时清理、维护、并报主管部门将闲置设备调出,由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不得私自进行调配、转借或出租。
第十五条:新投产设备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安装部门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及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与图纸,具体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后的原始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设备的革新改造,应予先制定技术方案或设计,由主管部门审批,如审定应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要符合条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报上级领导审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移交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要落实到具体班组、个人,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负责,要保证设备的完好,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维修、保养、提高设备人员素质、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做好日常维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患设备事故的发生,以确保设备长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需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刀闸、开关等要有永久性标签。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修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认真执行使用与维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主要设备要实行预修预检,其安全装置、各种仪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
第二十五条:检修、大修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检修前应做好组织准备工作,检修计划提前上报,设备损坏严重、残余价值很小的,不列入检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大修设备拆装时,必须通知设备科进行检验确认,以备结算。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施工记录单、设备档案及报表。
第二十七条: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单位主管领导上报到主管部门,采取逐级上报,及时消除异常情况。
第五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备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经济的运行,其管理必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设备事故应进行全员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发动全体职工,包括领导干部、维修工人、操作工人都必须参加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专人专责,对事故从组织抢修、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故障发生率,出现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出现设备事故时,抢修要迅速,对其调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等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第三十三条:在设备事故管理中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实行有奖有罚,重奖重罚,与使用单位及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要保存完好,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
第三十五条:档案材料及各项记录的填写要认真准确、字迹整洁、清晰。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使用与维护保养责任制,完善操作规程,做好设备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转记录、事故分析和处理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要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不许设备带病运转,不许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设备综合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机动处负责编制、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条:本制度至XX年XX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