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

时间:2025-04-21 13:37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矿权转让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采矿权转让不涉及营业税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矿山企业在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祥碧宏或资产出售等情况下,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属于无形资产管理,其转让不在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这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同。

二、采矿权与井口等资产一并转让需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中明确,若煤炭企业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如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和动产(如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与矿井不可分割的机电设备,为避免划分,随同转让煤矿谨册井口时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规定,若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慧激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仅转让采矿权,不涉及金矿矿井等财产的转让,则不需缴纳营业税。

三、转让采矿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转让方为个人,还需根据转让财产的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需根据上述情况确定是否需缴纳营业税。无论如何,转让收入都应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还需根据产权转移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矿山买卖犯法吗?

矿山买卖是犯法的,要开采矿山,必须经矿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不得毁坏已经绿化的荒山。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袭贺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团雹施。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塌禅帆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矿山买卖犯法。

变卖自家矿山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卖家只有矿山只有经营和使用权,但却没有所有权。

从本质上讲,土地及地下资源都属于国有,要开发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采矿证、土地证等。

卖家不能买卖,但哗缺是可以办理开采证,你对矿山拥有合法的开采权,你是可以转让开采权的。

如果想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需要交税。

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

矿山指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主要包括一个或多个采矿车间(或称坑口、矿井、露天采场等)和一些辅助车间,大部分矿山还包括选矿场(洗煤厂)。

矿山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建材矿和化学矿等等。矿山规模(也称生产能力)通常用年产量或日产量表示。年产量即矿山每年生产的矿石数量。按产量的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3种类型。矿山规模的大小,要与矿山经济合理的服务年限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节省基建费用,降低成本。在矿山生产过程中,采掘晌芦肢作业既是消耗宴世人力、物力最多,占用资金最多,又是降低采矿成本潜力最大的生产环节。降低采掘成本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及产品质量,降低物资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从本质上讲,土地及地下资源都属于国有,要开发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采矿证、土地证等。你不能郑州买卖,但是你可以办理开采证,你对返陆矿山拥有合漏丛顷法的开采权,你是可以转让开采权的。

从本质上讲,世搜土地及地下资源都属于国有,要开发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采矿证、土地证等。你不能买卖,但是你可以办理开采证,毕模你对矿山拥有合法的开采权,你是可以转让开采权的。

如果想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需要交税。

2.如果采矿权属于个人的,个人转让,则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如果采矿权属于企业的,企业转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取得采搜数历矿权的成本=利润交纳,税率为25%。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运作行为的基本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让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核心的国家出让市场和以市场供需为核心的、以经济利益为驱动的二级转让市场。

【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让制度】是指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纵向流通行为的基本制度,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身份,把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投入市场运行。国家对该市场有垄断性。表现为政府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不同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来确定出让方式。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横向流通行为的基本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所进行的全程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评估管理;评估机构认定和评估结果确认管理;违法转让的处罚;等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原探矿权采矿权人(转让人)和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由于转让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因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适用于民法上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以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为前提,因此,转让合同也必然以出让合同为前提订立。出让中规定的条款仍适用于转让合同,即随着转让合同的生效,国家与原探矿权、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转让合同转移。

【探矿权转让条件】是指探矿权转让时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方可转让。“法定条件”和“批准”手续是确立转让行为法律效力的前提。这些法定条件包括: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申请】是指探矿权人提出探矿权转让请求的法律行为。转让人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请书中要有明确的申请意思表示,并应说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探矿权转让申请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是指探矿权转让申请人转让探矿权的意思表示。通过对转让申请书的审查,管理机关确定转让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拟转让的探矿权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转让合同的审查,确定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此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该转让合同此时开始受法律保护。

【探矿权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具有从事勘查活动能力与资格的书面材料。探矿权转让受让人资质条件等同于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受让人必须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包括受让人自己取得的或者被雇佣地勘单位取得的)。

【探矿权转让条件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探矿权转让人具有转让探矿权条件的材料。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必须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由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自己勘查工作是否满2年或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探矿权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或探矿权价款;是否满足了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探矿权转让受理】是指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对探矿权转让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接受、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行为。探矿权转让申请提出后,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探矿权价款】是指探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时对国家投资所进行的一种补偿。其数额需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探矿权转让审批】是指审查批准探矿权转让申请的过程。探矿权的转让审批由两级负责,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探矿权转让的审批。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之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探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也应当在60日之内到原勘查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新的探矿权人。探矿权转让审批内容,系探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探矿权转让时具体审查的要件。主要包括:勘查投入审查;勘查期限审查;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探矿权权属审查;探矿权评估审查(仅适用于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条件】是指采矿权转让时所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方可转让。“法定条件”和“批准”手续是确立转让行为法律效力的前提。这些法定条件包括: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是指提出采矿权转让请求的法律行为。转让人向有管辖权的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请书中要有明确的申请转让采矿权的意思表示,并应说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采矿权转让申请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转让人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是指采矿权转让申请人转让采矿权的意思表示。通过对转让申请书的审查,管理机关确定转让申请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拟转让的采矿权是否合法有效。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采矿权转让合同】是指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审批管理机关通过对转让合同的审查,确定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此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该转让合同此时开始受法律保护。

【采矿权转让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采矿权受让人具有从事采矿活动行为能力与资格的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证明其具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二是证明其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采矿权转让条件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采矿权转让人具有转让采矿权条件的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必须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由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满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

【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人在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向国家支付的一种补偿。其数额需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采矿权转让受理】是指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对采矿权转让申请人申请材料的接受、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行为。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决定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采矿权转让审批】是指审查批准采矿权转让申请的过程。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两级负责,即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审批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之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也应当在60日之内到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新的采矿权人。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凭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依法进行采矿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采矿权转让审批内容,系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采矿权转让时具体审查的要件。主要包括:转让主体审查;转让理由审查;采矿期限审查;采矿权权属审查;缴纳费/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情况审查;主管部门意见审查(仅适用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评估及出资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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