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修路占用耕地,按规定给地补偿款,用地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耕地占用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公平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和保障农民的权益,2016年农民耕地占用赔偿标准被正式颁布实施。
在我国,农民的土地承载着中国农业发展的希望。然而,随着城市化的需求,大量的农民耕地被占用,这对农民的生计和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不断完善土地占用赔偿的政策。而2016年的农民耕地占用赔偿标准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出台的。
根据2016年农民耕地占用赔偿标准,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点:
按照土地等级和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了一套合理的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土地等级越高、耕地面积越大,赔偿金额也越高。
为了帮助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标准中还规定了相应的安置费用。对于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劳动力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新标准强调了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在土地被占用后,农民仍然享有相应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获取赔偿。
为了确保赔偿标准的执行和公平性,新标准中设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将有效地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016年农民耕地占用赔偿标准的实施对农民和地方政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对农民而言,新标准保护了他们的土地权益,并提供了明确的赔偿标准。这对农民来说是一大利好,能确保他们的生计权益,并减少了由于土地被占用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对地方政府而言,新标准加大了土地占用赔偿的支出。然而,这也是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征地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在这种约束下,地方政府需要更加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避免滥用征地权力。
2016年农民耕地占用赔偿标准的出台,是我国土地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它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加强了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平衡。
然而,新标准的落地执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参与。只有这样,新标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希望通过新标准的推行,农民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地利用,实现城市化和农业发展的可持续平衡。
占用之前3年内该荒山属于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否则,不用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家占用耕地是指:国家因为修高速,高铁,建飞机场及军事基地等大型项目不得以挤占了农民耕地。
国家占用农民耕地,要依据国家赔偿法,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或多次补偿。确保农民应得利益不受影响。需要移地安置的,国家划拨安置土地,专项资金,负责配套资源,优先安排子女就学就业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
补偿办法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比照一般果园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该类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时该地林木蓄积量的价值给予补偿;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价值的50%补偿;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三倍给予补偿。
征用宅基地和乡(镇)村公益事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使用的集体土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实际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补助费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条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收回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五年以上)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划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使用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只要村里占用土地不是用于非农业的项目,只要村里对该土地不造成永久性破坏,只要双方本着志愿和公平的原则,都带着各自的真实意思,那么,村委会与农户关于占用任何一个家庭的承包地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用于非农业项目,经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的机构的批准,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要确认那地是不是属于基本农田,虽然畜牧养殖可占用农地,但基本农田不可用于养殖。
基本农田五不准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农民的耕地被占用时,占用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的补偿方式如下:
1.经济补偿:对于被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或合理价格进行经济补偿,包括土地的出让金、农民的劳动补偿和收益补偿等。
2.土地流转:占用方可以为了方便管理和维护被占用的土地,与农民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明确土地流转期限、价格和条件。
3.宅基地补助:如果占用的土地中包括农民宅基地,占用方需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该宅基地的补助费用,使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4.生态补偿:如果被占用的土地中有生态功能,如森林、湿地等,占用方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生态补偿,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占用方在占用农民耕地前,必须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按照合法途径进行占用,才能获得合法补偿。农民有权拒绝违法占用和不合理补偿,可以向相关部门和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