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备案项目怎样修改?

时间:2024-10-26 10:39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云南投资项目审批平台备案项目怎样修改?

从电脑上就可以修改了。因为一切都是来自电脑。

二、矿山项目介绍?

矿山项目有土建、安装、建井、环境保护等。

三、云南矿山批复?

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之一,广南县罗瓦金矿是该地区的一处重要矿产资源。

目前,该矿尚未获得开采证批准。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矿山开采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验收,包括初步勘探、矿山设计、环境评估等。

因此,广南县罗瓦金矿是否可批开采证,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评估。具体时间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的批复,希望尽快得到好消息。

四、矿山项目立项流程?

一、立项审批

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 、项目地形图(一份)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二、规划设计

1 、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一)建设工程报建,首先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登记手续。

1 、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 、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 、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 、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 、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 、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 、建设资金证明;

10 、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 、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 、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 、法人营业执照;

6 、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 、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五、项目投资的投资分类?

从定义上区分: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项目投资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项目投资按其涉及内容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单纯固定资产投资和完整工业投资项目。

从分类上区分:

股权投资:

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项目投资:

按照投资时间,项目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又称流动资产投资,是指在一年内能收回的投资。长期投资则是指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投资。由于长期投资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最大,所以长期投资有时专指固定资产投资。

六、矿山投资人怎么找?

矿山投资人的渠道很多,可以从全国工商部门和行政机构获得信息,也可以在矿业局官方网站上寻找各地正在招商引资的项目。另外,也可以在矿业行业相关会议上开拓关系,获得最新投资信息,以及投资人资源。此外,也可以利用专业的投资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信息服务,为使投资获得更大的利润做好充分的准备。

七、马云在云南投资了哪些项目?

马云协银泰集团董事长沈国军、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立成等浙商企业家,以浙商总会的名义同云南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战略精准扶贫协议,签订了投资合作类项目23个,协议总金额达338亿元人民币,涉及电子商务、商贸物流、旅游文化、高原特色农业等多个领域。

八、云南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怎么办理?

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需要哪些东西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办结(送达)

申报材料:(1)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①填报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规划条件);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2)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①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3)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一、项目建议上的审批:

①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议书;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初审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①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规划条件);

③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

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九、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如何登录?

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用户注册登录,登记项目信息(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

赋码机关进行项目赋码,项目单位(企业)领码后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十、云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省、州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类资金安排方式采取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逐级上报。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本行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统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与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内容、申报条件等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但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商投资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

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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