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可以入股农商银行,但必须是自已合法合理的正常收入,不得通过贷款或拆借他人借款入股农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可以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或入股有关企业,但自有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严禁通过贷款或超过自己收入水平购买股票或入股农商银行等企业。
入股矿山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矿山的地理位置、矿产资源、市场前景和竞争情况;了解矿山的采矿技术、设备和运营管理情况;了解矿山的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经营;进行风险评估,考虑资金投入、回报率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建议与专业机构或人员合作,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交流,以降低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
公职人员辞职制度的案子有当事人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务员制度法强行辞职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其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情: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驾驶小轿车的苏******沿马路行驶在十字路口红路灯时,被告人王某被交警查车,因为其喝酒怕被处罚,为了逃避处罚,其随即掉头转弯向右行驶。王某非但不停车仍继续开车逃跑,使得交警被拖行十几米摔下车被车后轮从身上碾压过去,致使交警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明知车压到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逃跑,后被公安干警抓获。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仅仅属于交通事故?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王停车后拒绝接受交警检查,在驾车逃跑过程中将攀上该车的交警摔下车致死,而被告人王某明知车压到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逃跑,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避开检查开车逃跑过程中,并不能预见交警将攀上行进车辆并摔下致死,且引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并不完全在被告人,只能认定负同等责任,故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尚构不成犯罪,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行为结果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该案的关健是能够区分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来讲,即两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危害结果是在被告人逃跑过程中,交警追赶并攀上被告人车辆时,因被告人拒绝停车而使得交警摔倒被压死亡,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危害结果发生前被告人胡王虽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发生的并不是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是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后,因害怕受到处罚,在逃跑过程中忽视他人生命权利而导致的致人死亡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也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有的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驾车逃跑过程中,发现被害人交警攀爬在车门外,应当预见继续驾车逃跑可能会导致交警被摔下车死亡的严重结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认为不会被摔死,以致因过失造成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是存有过失的,其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交警处罚而逃跑,在交警攀上该车让其停车时,被告人非但不停车仍继续开车逃跑,使得交警摔下车后死亡,且事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被告人主观上存有过失是确定的;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因过失导致了交警死亡的严重后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属于交通事故是显然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依照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笔者认为被告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非煤矿山维修精品案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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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屡见不鲜。矿山买卖作为一项涉及巨额资金和重要资源开发的交易,其合同纠纷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在山东省某地,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一项矿山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向甲公司出售一座具有潜在矿藏的矿山,并提供相应的开挖许可证和相关资料。甲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并获得了矿山的所有权。然而,在开始开采矿山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虚假和误导性内容,并且矿山的实际矿藏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当一方明知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所作的陈述有虚假记载,或者故意不作重要事实的说明,对方有权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虚假和误导性的资料,故意隐瞒了矿山实际矿藏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针对此次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这起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矿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在进行矿业交易时,要谨慎选择交易对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要保持法律维权意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合同法赋予我们撤销合同的权利,但也需要我们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断完善法律意识,实现公平交易的目标。
公职人员职务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的公职人员进行的纪律处罚。这种处分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惩戒,更是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对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职务处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职务处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这些处分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适用,旨在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职务处分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这一过程强调程序正义,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两个典型的职务处分案例:
这些案例展示了职务处分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体现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职务处分不仅对个人职业生涯产生重大影响,还对整个政府系统和社会产生深远意义:
尽管职务处分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有一些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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