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到森林或树林当中。
“涉”的基本含义为步行过水,如涉渡、涉江;引申含义为到,经历,如涉世、涉历在日常使用中,“涉”也常做动词,表示上路,登程,如涉道、涉远。
“林”的基本含义为长在一片土地上的许多树木或竹子,如树林、森林;引申含义为聚集在一起的同类的人或事物,如书林、艺林;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涉林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属于涉林生产经营单位。如国有林场,国有或集体,个人苗圃基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以及涉及林业的科研,服务,监测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林产品科学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及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本条例所称初级加工是指对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干燥、浸泡、粉碎、提炼、熏制、保鲜、包装等操作,对非食用林产品原料进行的锯解、切削、干燥、防腐、胶合及对林化产品原料进行的提炼等操作。
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加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适时向社会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安全信息发布。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推广林产品标准化生产。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鼓励支持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条 鼓励、支持林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屠宰的日期。
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二条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如实做好检测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经检测不符合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售。
第十四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食用林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应当在包装物或者在产品、产品附着物上标识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并按国家规定抽取样品。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林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监督抽查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十五日内将复检结论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从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林产品购买者发现所购林产品有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前款所述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二十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l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生态林不可以开发做矿山的,固名思议生态林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森林这个是不可以随便开采和毁坏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审批才行。
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上,树林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们承载着我们的记忆与希望。每当我走进那些被自然包裹的小村庄,眼前的翠绿景象总是让我想起那些为保护森林而奋斗的乡村名人。他们用行动诠释了什么是对自然的敬畏与守护。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乡村涉林名人的动人事迹。
在贵州的一个小村庄,有位名叫李增辉的守林人。他小时候跟随父亲走遍了山间小道,耳边总是回响着父亲对森林的深情讲述。随着岁月的流逝,李增辉看到身边的森林因过度开发而逐渐消失,他心中燃起了责任感,决心要为自己的家乡做点什么。
李增辉开始参与当地的森林保护工作。他组织村民成立了“护林小组”,每周定期对村庄附近的林区进行巡查。他们会清理非法砍伐的痕迹,报警处理,并且宣讲森林保护的知识。通过几年的努力,这片曾经被人们遗弃的森林重焕生机,不仅保护了生态,也成为了村民增收的新来源。
另一位让我敬佩的乡村名人是王小平,一位年轻的林业科技工作者。她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从小就对植物充满了好奇,尤其是树木。她不仅学习了林业相关的知识,还致力于将先进的林业技术带回家乡。
王小平通过对村民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科学的林业管理方法。许多村民开始尝试混合种植、生态养殖等新方式,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更重要的是,王小平引导大家尊重自然,与树木和谐共存。如今,村里早已形成了“经济林+生态林”的良性循环,村民们也在这条路上走得更稳。
除了个人,我们还不能忽视那些志愿者团队的力量。每年,许多志愿者都会来到不同的乡村,参与植树活动。他们用双手播下希望的种子,更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自然的热爱。在这些志愿者中,我认识了一位名叫张晨的年轻女孩,她每年都坚持来乡村种树、护林。
张晨说:“在这里,我感受到的不仅是劳动的快乐,还有与自然互动的深刻体验。”这样的活动不仅丰富了她的生活,也让更多村民意识到森林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这些乡村名人的故事触动了我,正如每一棵树都有它自己的成长故事,他们也在用行动讲述着对森林的热爱和责任。或许在城市的喧嚣中,我们很难体会到大自然的美好,但这些守护者让我们明白,保护生态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我常常在想,未来我们的乡村应该是怎样的?是否能在万物共生的和谐中,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些个体的事迹告诉我,只要每个人都能够尽一份力,汇聚起来就是一股强大的力量,让我们能够实现更美好的愿景。
在分享这些故事的同时,我也希望每位读者能够产生共鸣。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森林的守护者,那怕只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增加对生态环保的认知,参与植树活动,或者选择一些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只有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安身立命之地。
当我再次走在这片熟悉的乡村土地上时,已经不仅仅看到自然的美丽,更能感受到人与自然间那份深厚的情感。让我们一起致敬那些为森林付出心血的乡村名人,为了一个更美好的明天,携手共进。
不可以占用国家公益林的,如果占用,需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国人大网的数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有252部,行政法规及文件有674部,部委规章及文件有3928部, 地方性法规规章有22123部,共26977部。
简介:烟台世林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机械零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姜冠英成立时间:2006-09-28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6112280171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工业园(招贤东路东、北四路南)
简介:石家庄林成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配件加工,机械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建材(木材除外)、五金交电、钢材、铸锻件及配件、电线电缆、一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李林成 成立时间:2013-11-15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1000004653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西路1号楼6层西侧
可以,但是要付钱的,这个需要与林地所有权人购买。而且矿山开采完毕后要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