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矿业权人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
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在矿业行业中,矿权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因为矿业权益是涉及到资源开发和利益分配的关键问题,所以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为了解决矿业权纠纷,法律文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本文将重点探讨两矿业权纠纷法律文件的重要性和解决方法。
矿业权纠纷法律文件是指在矿业权纠纷案件中,包括合同、协议、裁决书、合同解除通知书等文件。这些文件记录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责任义务以及矿业权的归属等内容。
对于矿业权纠纷案件来说,法律文件是解决矿业权纠纷的重要依据。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可以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救济和维权的途径。
(1)明确权益归属:矿业权纠纷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和利益的分配,通过明确权益归属,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产生,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约束各方义务:矿业权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文件可以明确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3)维护公平公正:矿业权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和利益的争夺,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文件,可以确保纠纷解决的公平和公正。
(1)协商解决:在矿业权纠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纷争。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法,通过友好协商,各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矿业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独立、公正、有效的解决方法,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不能解决矿业权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解决方法,法院制定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解决两矿业权纠纷案件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
(1)了解法律法规:矿业权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寻求专业帮助:矿业权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比较复杂,建议各方当事人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专业的律师可以为各方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协助解决纠纷。
(3)保留相关证据:在矿业权纠纷案件中,相关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应该及时保留、固定相关证据,以便用于证明自己的权益和主张。
两矿业权纠纷法律文件在解决矿业权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权益归属、约束各方义务和维护公平公正,法律文件可以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救济和维权的途径。在解决矿业权纠纷案件时,各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寻求专业的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是一个关键的任务,它涉及到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监管。在当前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中,信息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讨论如何有效地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以及如何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
信息的收集是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的基础工作。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例如与相关部门合作,在矿业权持有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并通过网络平台和数据库搜集相关数据。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整理归纳,以便后续的分析和使用。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经过分析和评估,以便对市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判断。我们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和统计方法,对矿业权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同时,评估市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可以通过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和验证。
一旦信息经过分析和评估后得出结论,就需要将这些信息发布和传播出去,以便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市场活动。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将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出去,例如通过新闻稿、报告和专题文章等形式。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还需要关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由于市场信息的敏感性和竞争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恶意利用。这包括加密技术的应用、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等措施。
市场信息是时刻在变化的,因此我们需要定期更新和维护信息。这可以通过建立信息更新机制和数据监测系统来实现。同时,我们也可以借助新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自动更新和维护信息。
为了提高矿业权市场信息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我们需要不断寻求优化与创新的方法。例如,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优化信息流程和交互方式,提高信息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同时,也需要与国际先进经验进行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管理模式。
管理矿业权市场信息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在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安全保密、更新维护和优化创新等方面下功夫。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推动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又称矿业权丧失、矿业权终止。包括因矿业权人所有的矿业权期限届满并不再延续;完成了勘查工作,将探矿权注销而申请取得采矿权;矿业权人因故放弃矿业权;矿业权人因违法行为引起的终止其矿业权人权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矿业权的购买方 向 售出方 支付的价款,以国土部门核实的储量数据,以及规定的每吨储量的价款来计算。
一般是,由国家出资完成矿业勘探,出具储量说明书后,由采矿权的受让方 向 国土资源部门支付的价款(在中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行职权)。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矿业权间接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