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退休工人因病丧命,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鞍山市上年度工人平均月薪水支付3个月丧葬补贴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本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
三、丧葬补贴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工人(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时,按本市上2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薪水发给丧葬补贴费,按上2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薪水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
一、公司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限定要求的退休老工人丧命后,其符合限定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限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执行。
二、公司工人、退休(职)人员丧命后,其符合限定要求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公司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变动进行调整。
三、公司工人、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乡村居民的,按其乡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准则的,仍按原准则发给。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812元)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的确定办法: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可补助8376元,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丧葬费计算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丧葬费补助标准=参保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在上涨,丧葬费的标准也会逐步提升。根据2020年广东梅州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257元。折合每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88元。由此可知,广东梅州的丧葬费补助金为:4188*2=8376元。
事业单位退休死亡补助办理所需资料、流程和标准如下:1.办理资料(1)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2)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离退休人员档案。2.办理程序(1)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火化证明;(2)核对死亡日期;(3)核对有无多拨养老金,若存在多拨养老金,参保单位应及时交回保险机构;(4)核对确认死亡人员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余额;(5)待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打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离退休)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将离退休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转入原参保单位,由单位返还其家属。(6)对财政代发范围内离退休死亡人员计算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金额;(7)社保机构审核完结后打印《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抚金、抚恤金发放审批表》。 根据自治区新民发〔2012〕10号《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发〔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鸡西退休认证是每年的4月份开始到六月底结束。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工亡职工配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年龄限制。 根据劳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二)项、第四条规定,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以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但配偶死亡或者再婚,即丧失供养亲属条件,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四川省抚恤金,丧葬费最新补偿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给遗属补助吗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死亡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红军时期参加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离休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老工人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30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加发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3.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上述
1、2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
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