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大变化。
发展脉络,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第二阶段,两高司法解释,对部分罪行的认罪,给出了“几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对“坦白应当从宽,抗拒不宜从严”进行了尝试。
第三阶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开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
早在七十万年前,北京周口店地区就出现了原始人群部落“北京人”。而北京建城也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最初见于记载的名字为“蓟”。公元前1045年北京成为蓟、燕等诸侯国的都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北京一直是中国北方重镇和地方中心;自公元938年以来,北京又先后成为辽陪都、金上都、元大都、明、清国都。1949年10月1日正式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距今70万年,北京猿人生活在北京西南郊周口店的山洞里,北京是人类发源地之一。 北京最早见于文献的名称叫做蓟。公元前十一世纪时,蓟国是统治中国北方的西周王朝的一个分封国。春秋(公元前770年-前476年)中期,位于蓟国西南面的另一个封国燕,吞没了蓟,并迁都于蓟城。从这时起,直到公元前226年燕国被强大的秦国所灭,蓟城一直是燕的都城。据考古学家考证,当年的蓟城就在现北京城区的西南部。 公元938年,蓟城成为辽的陪都。辽是崛起于中国东北方的少数民族契丹人建立的。因为蓟位于它所辖的疆域的南部,所以改称南京,又叫燕京。一个多世纪以后,另一个少数民族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将辽灭亡,并于1153年迁都燕京,改名中都。1214年,金朝因受到新兴的蒙古族军队的进攻,被迫迁都汴京(今河南开封),第二年蒙古铁骑入占中都。1267年,蒙古族首领忽必烈下令在中都城的东北郊筑建新城。四年后这位首领即在兴建中的都城内登上皇帝的宝座,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的元朝。1276年新城全部建成,这便是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游记中称之为“世界莫能与比”的元大都。从此,北京取代了长安、洛阳、汴梁等古都的地位,成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并延续到明、清两代。1911年10月10日,中国爆发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第二年二月清帝被迫宣告退位。至此,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溃亡,北京作为帝都的历史到此结束。 在此后的30多年里,北京历经苦难:先是连年不断的军阀战争,使当年的帝都变得衰微破败;1937年日本侵略军侵入,古城在血与火中苦熬了8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接管这座城市。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北京成为新生的共和国的首都。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它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后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历代领导人任期内被不断地塑造着。有别于西方国家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理论为先制度为后的制度发展传统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在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就必须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即实行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制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仓储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备荒措施,宋政府十分重视仓储制度的建设,多次颁令整顿各地仓储。宋代的备荒仓储体现了历代仓储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灾荒赈济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其弊端也很严重
【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
按中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2、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国家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和运行规则的总和。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在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教育评估制度则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行政体制作为国家领导教育的最基本方式,使各项教育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影响着教育管理模式的选择。教育制度的完善也是解决教育矛盾、提高教育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二是中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