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1] 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2]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的调查 一般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二)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的调查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 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火灾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局等联合调查
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重要性
安全事故对于任何企业或组织来说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即使在最小的安全事故中,还是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及时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有效地进行调查,并探求事故背后的真相,每个组织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安全事故调查部门。
1. 调查部门的责任和职能
安全事故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他们的首要任务是确定责任,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部门的职能包括:
- 数据收集:调查部门负责收集事故发生现场的证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目击证人的陈述、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 调查和分析:他们将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并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涉及人为因素、技术故障、安全管理不善等。
- 提出建议:调查部门将向组织管理层提出改进安全措施的建议,并提供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和培训计划。
- 合规审查:他们将与法律部门合作,确保组织在安全和法律方面的合规性,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事故调查,调查部门的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应具备以下能力:
- 调查技巧:有效的调查需要一定的技巧,包括采访技巧、证据收集技巧和分析技巧。调查部门的成员应接受相关训练,以提升他们的调查能力。
- 法律知识:调查部门的成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合规性,并妥善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 技术专长:在现代社会,许多安全事故与技术故障有关。调查部门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专长,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事故的原因。
- 团队合作:调查部门成员通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外部机构进行合作,例如与法律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因此,团队合作能力对他们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3. 具体案例分析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理解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重要性。
某企业的生产车间发生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多名员工受伤甚至死亡,同时还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调查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以查明事故原因。
经过深入调查,调查部门发现该事故是由于生产车间内一台老化的设备故障导致的。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了以下问题:
- 设备维护不到位:事故发生的设备多年来没有得到及时的维护和检查,而这是导致故障的主要原因。
- 员工培训不足:调查发现,工人们对于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了解不足,缺乏必要的培训。
- 安全管理不善:管理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未能设立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和应急预案。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部门向企业管理层提出了以下建议:
- 及时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
-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机制。
- 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类似事故。
4. 总结
安全事故调查部门在组织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他们能够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他们的工作有助于保障员工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保护组织的声誉和财产。因此,每个组织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安全事故调查部门,以确保安全生产环境和减少风险。
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就需要进行安全事故立案调查!
该罪名的立案标准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之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已经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您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指企业或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遵循一定的流程和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处理,以便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规定。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流程。
2. 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人员职责。
3. 安全事故调查的方法和工具。
4. 安全事故评估和处理的程序和流程。
5.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6. 安全事故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
7.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
8.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
9. 安全事故调查的保密和公开原则。
企业或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明确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行。
宜昌春华药业有限公司是2013-05-20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28号。宜昌春华药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500068425371P,企业法人赵春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宜昌春华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药制剂厂筹建(筹建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筹建期至2015年11月18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简介:宜昌鸿雁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矿产品(不含煤炭)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郭红成立时间:2009-07-24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2052100001688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具体看,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来决定。
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种,必须接受生管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如果是死亡三人以下或者重伤九人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下的,一般的县级政府组织调查,如果是死亡三人到九人人之间的,则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依次类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去组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