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按照规定,作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具体内容根据事故的发生的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来等方面来进行描述,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部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实施的紧急救援、后续的改善措施或方案);
六)经验和教训;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机械技术员 2001-4000元/月,主要从事机械维护、管理和零部件设计等工作。
答: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义务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了消除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隐患,就要设法及时发现它,进而采取消除的措施。这就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检查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查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一般来说,安全检查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以及是否有其他事故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