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是什么?

时间:2025-01-17 15:56 人气:0 编辑:81矿产网

一、行政违法行为是什么?

在理论上来讲,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即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行政违法,都特指狭义的行政违法,主要有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二、十二种行政违法行为?

一、 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 应当履行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 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 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 工作的;

  十二、 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区别?

1、违反的规范不同:前者是行政法律法规,后者是民事法律法规。

  2、违法表现不同:行政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义务,而民事违法还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违法结果不同:违反行政法的结果是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是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的说,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国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商法,民法,姻婚法,继承法,经济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四、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要怎样区分?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部门的行政法规的行为。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行为,也就是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的属于处罚国家刑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是指经过法院判决的犯罪主体。

五、“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的例子?

以违反的法律来分凡是违反民法【如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的行为,就是民事违法,处罚多为赔偿、道歉凡是违反行政法(行政条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就是行政违法,处罚多为行政拘留,罚款凡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就是刑事违法,处罚多为刑事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六、怎么判断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民事违法行为?

一、违反的规范不同,前者是行政法律法规,后者是民事法律法规。

二、违法表现不同:行政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义务,而民事违法还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三、违法结果不同:违反行政法的结果是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是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七、矿产资源包括哪些?

泰国矿产:  泰国矿产资源分为三类,即燃料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燃料矿有天然气、石油、煤炭和油页岩。金属矿有锡、钨、锑、铅、锰、铁、锌、铜及钼、镍、铬、铀、钍等。非金属矿有萤石、重晶石、石膏、岩盐、杂盐(光卤石)、磷酸盐、高岑土、石墨、石棉、石灰岩和大理石等。

八、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査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査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如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

(1)、无证勘查行为;

(2)、无证采矿行为;

(3)、破坏性采矿行为;

(4)、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

(6)、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

(7)、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8)、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9)、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

(1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11)、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12)、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13)、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4)、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15)、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16)、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十、行政违法行为与民政违法行为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不存在民政违法这么一说。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如违背民事合同,民事侵权等,是一般违法行为。

这两个主要是违法主体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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